广东拟放痛经假 法规痛经带薪休假湖北山西已经先行

时间:2023-04-03 03:30:27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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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放痛经假 法规痛经带薪休假湖北山西已经先行

  广东拟放痛经假 怎么证明痛经?

  广大女生的福音到了,据报道,最近,广东拟放痛经假,但是请假一般需要医院开的证明,那痛经这个事该怎么证明呢?此外,虽然有的地方执行了经期假,但真正落实还是很有难度。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方的网站上征求公众意见,截至今年12月3日。“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

  事实上,1993年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但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这么多年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也有单位根本不认“痛经假”,有女职工担心,未来将存在“有法不依”的尴尬。

  法规痛经带薪休假湖北山西已经先行

  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为了切实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了“送审稿”。“送审稿”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

  “送审稿”第六条规定,长时间不能离开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医疗机构证明(半年有效)患有重度痛经而不能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1天的带薪休息。

  痛经休假是否适合立法,其实一直以来颇有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如果列“痛经假”为法定假,执行起来难有可操作性,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且将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负担。但这并不妨碍有些地区已将“痛经假”写入地方性法规。

  早在2009年,湖北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时就规定,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安徽省则在2012年出台法规,“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两天。”

  今年,《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也提出,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或者相当价值的卫生用品,可谓“贴心”。

  现状严重痛经者占7% 去医院开证明的极少

  2013年9月,某经期管理软件基于1000万用户样本数据,发布了全国首份女性经期报告。报告显示,我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也就是说,每10名女性中,约有4人存在痛经现象。其中,严重痛经者(非常痛和剧痛)占比7%。

  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计划生育科主任、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禤庆山昨日告诉记者,“虽然目前还没有仪器可以测量病人的疼痛程度,但只要在正规医院,是真正的妇产科医生,完全有能力判断病人的痛经是否严重。”禤庆山说,医学上有一个国际通用的疼痛评分法,可以根据病人的临床变现、表情、心跳、脉搏、血压、脸色苍白程度进行判断。

  禤庆山回忆,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的劳动部和卫生部曾出台过一个关于职工疾病休假规定的条例,规定重度痛经可以享受1-2天的病假休息。不过从普通妇科门诊情况来看,这么多年,因痛经不能工作而请求开假条的人并不算多。

  有妇产科医生表示,患重度痛经的多是未婚未育的女性,可能出于“难为情”或保护隐私等多方面考虑,宁愿忍着也不愿意来开证明。

  “送审稿”还说了些啥? 更年期女职工,合条件者适当减轻劳动量

  孕期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发生死胎、死产,享受75天产假。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每天享受工间休息1小时,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加班加点,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应在其工作场所设休息座位。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产期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可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期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每月可以向女职工发放必要的卫生用品或者劳动保护卫生费,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的,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哺乳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75%发给工资。

  更年期 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且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本人同意,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律师看法:可通过协商表达诉求 权益维护难在“有法不依”

  专注于职业病法律问题、劳工维权问题研究的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管铁流认为,要求一天带薪“月经假”尚没有法律依据,目前也较难落实。

  “如果女工认为她们应该有这样一项权利,在深圳这个局部范围内,可以通过协商、劳动合同约定等方式,与相关厂家和行业协会展开对话,表达诉求、争取权利。”但在他看来,该问题症结根本上也许不是一个法律问题。

  管铁流认为,保护女工权益并非“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目前女工权益受到忽视和遭受侵害的问题仍比较普遍,针对女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的法律保护条文已经设置,但在实际上效果欠佳,用人单位没有法律意识;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也比较薄弱;工人与企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关于劳动权益的协商对谈机制的缺失,也是工人权益屡受侵害的重要原因。

  “只有法律落到实处,让已经有的法律发挥其保护效果,再考虑对法律做出补充和修改,或许更有意义。”管铁流说。

  有此一议:加强保护 “月经假”或可用正常休假抵消

  “月经假确实很难争取,但需要有这个意识去谈。”采访中有女工建议,如果月经假目前还难以落实,那么经期能否先提供更合理的劳动保障,比如可以不用站立作业、不用上夜班、增加女厕位、不要限制上厕所、减少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使用等。

  也有不同的声音。某劳工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若月经假真正落定,可能会影响女性职场竞争力,造成一种新的歧视,可以尝试争取以月经假抵消正常休假日的方式化解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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