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就业歧视的状况

时间:2020-11-18 14:15:14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当前就业歧视的状况

  近两年关于就业歧视的事件层出不穷,用人单位的“星座歧视”、“性别歧视”,还有二胎政策后相对于女性日渐突显的“婚育歧视”等等,都成为求职者求职过程中“看不见”的隐形门槛。用人单位的哪些行为属于就业歧视?在就业过程中你是否遭受过就业歧视?你又是否懂得如何应对就业歧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此本期“权益解码”栏目邀请著名劳动法专家刘继臣律师,围绕“就业歧视”问题为大家做一次全面而深入地剖析。

当前就业歧视的状况

  回答问题之初,刘继臣律师首先给出了“就业歧视”的定义,他认为: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就业后,用人单位除基于法律规定或者特殊工作本身的要求外,凡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以及政治见解、社会出身、婚姻状况、地域、户籍、健康、容貌、身高、年龄、经验、学历等原因,对其采取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予特惠等,致使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受到损害,均属于就业歧视。

  刘律师认为,平等就业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现实中就业歧视现象尤其是隐性歧视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消除。而消除就业歧视的难点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就业歧视现象存在的普遍性、种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加大了消除就业歧视的难度。二是社会风气、价值观念、人文习俗、生活方式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和由此引发的对某些人群的排斥现象,短期内难以排除。三是法律对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侵权责任及救济措施难以在短期内作出明确、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四是严峻的就业形势以及人口老龄化对劳动力市场的负面影响,也增加了消除就业歧视的难度。

  当有网友询问有无必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时,刘继臣律师表示非常有必要。他认为我国反就业歧视任务日趋繁重;我国目前反对就业歧视的规定,大都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中,缺少对就业歧视行为的界定标准、处理程序和劳动者就业机会平等与待遇平等的保障机制;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2006年1月12日我国正式批准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这表明我国政府决定承担由于批准公约而产生的国家义务,即消除本国就业和职业歧视,促进和实现本国国民机会均等与待遇平等,那么履行国家义务,亦需要建立和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

  就业歧视是求职者心头的一根刺,求职者在刺痛中寻找着就业公平。消除就业歧视,不仅需要国家的有力保障,还有赖于每个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的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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