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计生新条例实施 怀孕生娃可享受哪些假期和福利

时间:2020-11-30 14:10:35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浙江计生新条例实施 怀孕生娃可享受哪些假期和福利

  2016年1月14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公布并实施,新增一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正式开启浙江省的“二孩时代”;条例删除了原有的关于晚婚晚育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等方面的规定。

浙江计生新条例实施 怀孕生娃可享受哪些假期和福利

  如果要怀孕生娃

  禁忌从事这些工作

  一、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B.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C.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D.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E.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F.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G.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H.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I.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J.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2)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A.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B.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产假到底能享受多少天

  二、女职工的产假假期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0天;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照正常分娩对待;

  3、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4、女职工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女职工配偶(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

  享受哪些产假待遇标准

  三、女职工的产假待遇标准

  1、女职工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以及因急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未能在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分娩的,其检查费、药费、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2、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遵照“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的原则。

  3、女职工生育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配偶(男方)陪护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女性失业人员,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

  5、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假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或者由用人单位承担。

  享受哪些生育特殊保护?

  四、女职工的生育特殊保护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4、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有额定工作量的,应当扣减相应的工作量。妊娠期间的女职工在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按照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开支;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产前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6、用人单位不得对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7、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9、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10、有100人以上(含100人)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女职工卫生室;有100人以下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可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用具;有5名以上妊娠女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临时孕妇休息室。对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单人自用冲洗用具。用人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工作用房时,应当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要求,设计、安装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

  其他相关规定

  五、其他规定

  1、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2、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

  3、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新条例》取消了“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和“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两种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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