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员工月工资支付不得超过届满后15天

时间:2020-12-01 09:48:29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广东员工月工资支付不得超过届满后15天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规范了工资支付行为,要求用人单位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不得晚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下面就随YJBYS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新闻吧。

广东员工月工资支付不得超过届满后15天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1月20日至21日在广州召开。20日上午,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黄龙云主持会议,副主任肖志恒、雷于蓝、周天鸿、陈小川、陈继兴,秘书长陈逸葵出席会议。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徐少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聂式恢,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欧名宇等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省人大法委关于《广东省林权争议调解处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审查报告;内司委关于《广东省城乡居民自治条例(草案)》、《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财经委关于《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修正案(草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会议听取省xx政府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试行草案)》、《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草案)》的说明等。

  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关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等名单(草案)的说明等。

  会议还听取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说明。

  建筑业工资将从工程款中剥离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月工资支付不得超过届满后15天

  近年来,因欠薪引发的劳资纠纷及群x性事件多发,特别是建筑领域内“包工头”卷款跑路,农民工以各种方式追讨欠薪的新闻屡见不鲜。为解决这个问题,《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据悉,草案在建设领域将实行用工实名制、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并缩短工资支付周期。

  草案特别强化了建设领域欠薪治理机制建设,增加了在建设领域的劳动者实行实名制管理,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根据草案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款中的劳动者工资与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商业银行设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此外,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部门在审核施工许可证申请时,对未开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工资支付保证金没有落实到位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草案规定,建设单位(业主)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建设单位(业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另外,对于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草案还适当缩短工资支付周期。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约定的日期不得迟于工资支付周期届满后15日;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3个工作日内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草案还规定,对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工资如何结算?草案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此外,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撤销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用于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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