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行

时间:2020-12-08 12:31:49 职场动态 我要投稿

2016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月施行,具体情况下面跟yjbys小编来看看了解一下!

2016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行

  近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日前公布,将于3月1日起施行。特别规定在劳动合同订立、孕产期和哺乳期权益保障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以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

  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女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有关劳动保护的事项,包括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岗位工作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从事有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特别待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应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1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特别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劳动;在劳动时间内按规定进行的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应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安徽省出台规定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

  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不仅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并且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和劳动保护内容进行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违反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相较1990年安徽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此次的《规定》有着诸多新变化。《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并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明确了“痛经假”,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特别增加了“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职责。此外,还制定了哺乳用房、女职工体检等一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人性化条款。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有关条款,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监等相关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同时,全省工会组织也将接受女职工有关投诉,并转有关部门查处。

  据了解,安徽省总工会及全省各级工会为此次《规定》的修订工作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从2014年开始,省总工会在全省工会系统开展了立法调研,与工会干部、企业管理者、一线职工、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座谈交流,收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2000余条,撰写相关调研报告40多篇。

  《规定》施行后,安徽省总工会将举行宣传月和咨询日活动,邀请有关专家为职工现场解读、答疑释惑。同时,省总工会计划于下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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