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劳务派遣”

时间:2024-02-27 11:22:19 佩莹 签约违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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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劳务派遣”

  张某是上海某工业大学2002届的高职毕业生,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了某银行上海分行工作,同其他进入该银行的同学不一样的是,他并不是同该银行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同某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作为该公司的派出人员在工行上海分行工作。由该人才中介公司负责管理张某的人事档案,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统筹费用,并协调确定工资报酬。许多业内人士这种新型的就业方式称为“人事代理”。

“人事代理”“劳务派遣”

  【案例二】

  小刘是北京某大学2003届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通过应聘进入了北京某大型国企工作,并同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进入该企业并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发现,单位却将自己的档案关系、人事关系等交由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自己的医疗、养老等社会统筹费用也是由该人才交流中心代为缴纳,小刘对此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认为人才交流中心在未经自己许可的情况下将档案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小刘特向法律专家咨询。

  【法律连线】

  以上两个案例反映了我国目前就业市场上存在的两项新的制度——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由于立法上的滞后性,现行法律体系对实践中大量存着的这两项制度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对人才中介公司的要求不一样,所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所以在实践中,有些人才中介公司却故意打着“人事代理”的旗帜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故意混淆二者的界限,侵害劳动者的利益,下面就对这两项不同的制度做一下简单的分析。

  人事代理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人事部最早于1995年开始推行,主要是为了降低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成本,简单说来就是将“单位人”变成“社会人”,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相分离,用人单位只管使用人,而将与人事相关的管理工作,如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委托给合法设立的人才中介机构处理。人事代理首先是在高校以及事业单位和没有人事权的外资企业中推行,随后慢慢的扩展到国有企业和其他单位。

  自1995年以来,国家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人事代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但是各地为了规范人事代理这一制度,陆续制定了一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主要有《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哈尔滨事业单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人事代理规定》、《湖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等。在这些地方规章中,对人事代理作出了大体相同的定义,即人事代理是指依法经批准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依法代理有关人事管理、服务工作。从对人事代理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人事代理实质上一个民事代理合同,人事代理的双方为依法成立的人事代理机构和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当事人双方并不存着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劳务派遣是起源于欧美,现在世界各国都非常普遍的一种新型制度。其产生的原因之一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各企业为了更有竞争力,从而竞相降低成本,人力成本的降低便首当其冲了;其次是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日益严格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的规定,将直接使用劳动者而带来的各种风险和成本降低到最小,比如工伤、社会保险等;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对于任何一个工作岗位,劳动者都趋之若鹜。基于以上一些原因,劳务派遣自上个世纪产生以来,在世界各国都得到了蓬勃发展。

  对于劳务派遣的概念,各国做了不同的规定,在考察各国立法例之后,笔者认为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并同用工单位签订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由其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使用,但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并向派遣单位交付管理费的一种特殊的雇用制度。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从表面上来看都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及其这两者之外的第三方,而且劳务派遣机构和人事代理机构都需要给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在很多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实质上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其具体的区别如下:

  1、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的关系不同。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他们订立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的调整和规范。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则要具体分析,在劳动者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二者是委托关系,受合同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在单位委托进行人事代理的情况下,劳动者与人事代理中介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法律关系。

  2、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的关系不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负有劳动法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则没有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是基于其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双务合同。

  3、调整二者的法律规范不同,劳务派遣受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而人事代理则是受民法以及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二者分受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

  4、人事代理的内容同劳务派遣完全不同。劳务派遣是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为基础,其内容是劳动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人事代理的内容则是委托方与受托方在相关规章规定下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些地方的政府规章对人事代理的项目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如《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经许可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可分别开展以下人事代理项目:

  (一)代理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

  (二)代理人才招聘、人才素质测评和组织人才培训;

  (三)代办人才招聘启事的审批事宜;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理人事档案管理;

  (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代理用人单位办理接受高校应届毕业生有关人事手续;

  (六)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社会保险;

  (七)经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批准,代办住房公积金;

  (八)代办聘用合同鉴证;

  (九)代理当事人参加人才流动争议仲裁事宜;

  (十)其他人事管理事项。”其他地方规章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

  5、在这两种关系下,实际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完全相同。在人事代理关系下,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主体之一,不仅负有对劳动者的管理使用权,而且负有劳动法上规定的义务;而在劳务派遣关系下,劳动法上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是由派遣单位来承担的,实际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义务是基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双务合同来确定的,并不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只是对劳动者实际管理使用。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人事代理与劳务派遣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否认二者的区别,如果把劳务派遣当作人事代理而进行调整势必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威胁。

  【专家支招】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前文提及的两个案例,我们可以很容易的得出结论,第一个案例中的张某、某人才中介公司以及某银行上海分行之间其实是劳务派遣关系,并不是某些人所谓的“人事代理”。第二个案例中的小刘、工作单位以及人才交流中心的关系其实是人事代理。

  由于在“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两种关系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并不相同,再加上现在大学生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有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之后,对大学生假借“人事代理”的名义,诱骗大学生必须先同人才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许诺经过多少年或者在满足某种条件之下再同大学生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成为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但是用人单位并不同劳动者签订任何的协议。在大学生辛辛苦苦工作并满足了可以同实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却被人才中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大学生在毕业签订三方协议之时,一定要注意是不是同招聘单位签订,如果不是同招聘单位而是同其他所谓的人才中介公司签订三方协议,那么很可能就是招聘单位同该人才中介公司达成协议,希望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来达到目的。因为,如果用人单位同人事代理机构存在人事代理关系,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其与人事代理机构之间的协议,将大学生的档案、户口等人事关系转移至该人事代理机构。

  涉世未深的大学生一定要擦亮自己的眼睛,明辨“人事代理”同“劳务派遣”的区别,以保护自己合法的权利和义务。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英文是Labor Dispatching,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

  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起源于20世纪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国,后传至法国、德国、日本等国。90年代在我国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中,出现了为安置下岗职工而产生的劳务派遣,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现年薪通常为5万-10万。

  服务对象

  一般经省市劳动人事部门厅批准可成立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主营业务有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派遣以及通过招聘网为 企业提供人才的供应信息,为个人提供求职登记,推荐工作;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代理招聘会的举办,法律法规的咨询等工作。

  岗位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的工种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不少用工单位在各种类型、各种时间长度的工作岗位上都实施了劳务派遣,甚至在其主营业务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随着1995年《劳动法》的实施,我国已经消除正式工、临时工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务派遣的滥用,导致了新的二元用工体制。《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出现了新的正式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二元用工体制。在用工单位中,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第一线工作,为企业发展做出最直接贡献,却成为二等员工群体。现在有一种逆向派遣的怪象,一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正式合同工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转为劳务派遣工,再派回到原来的工作岗位上去。劳务派遣已经成为部分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责任的一种途径。

  国外主要以"项目型"派遣或外包为主,占整个劳务派遣市场的7成以上。在这种派遣和外包形式中,岗位因项目的设立而存在和结束,项目周期通常在12-15个星期左右,岗位人员在项目结束后就由劳务公司派遣到其他公司的项目工作。总体而言,以岗位而论,存在临时性、专业性、辅助性等特征。

  像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100多个行业和岗位全部列出来,只有在范围内的工种才可以使用派遣工,除此之外使用派遣工都属于非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也建议,应该学习日本等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做法,在法律上把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一一列举出来。为此,他提出两种方案:一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直接列举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二是授权由国务院来规定,在修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对岗位范围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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