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

时间:2020-10-21 16:47:45 签约违约 我要投稿

合同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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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违约方是否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

  一、案情简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承租B公司房屋,租赁期限5年,租金按年支付,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若A公司违约单方解除合同,交纳的保证金无权要求退还,并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租赁保证金5万元以及第一年租金60万元。房屋使用半年后,A公司因己方原因,决定退租,并向B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B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未作出任何书面回复。

  问题:A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能否引发《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该通知书是否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异议期的规定?

  二、法律分析

  (一)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

  1、约定解除

  《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该条规定即是对合同一方单方约定解除的规定。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解除条件作了约定的,约定条件成就后,当事人一方可单方解除合同。关于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也是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法律对于合同约定解除的解除权主体并未排除违约一方。若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在解除权条件成就后,违约方可作为单方解除权人行使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仅约定了“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并未对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权进行明确约定。因此,A公司不具备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权即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合同享有的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明确了合同单方解除即合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条件是:(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只要出现上述几种法定情形, 当事人可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法定单方解除权的行使主体,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合同双方当事都有合同单方解除权外,享有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仅指守约方,违约方都不是合同单方解除的权利人。

  (二)在合同未约定违约方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情况下,违约方发出解除通知不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异议期的规定。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行使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据前述分析,除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且条件已成就的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下违约方不享有合同单方解除权。无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违约方违法行使了合同单方解除权, 即:违约方向守约方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那就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对这一解除合同通知书,守约方不论是否依照《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违约方违法行使这一合同单方解除权,也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综上,因A公司不是法定的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且合同中未对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情形进行明确约定,A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不适用合同法解释(二)异议期的规定,其发送给B公司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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