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时间:2020-10-23 17:19:54 签约违约 我要投稿

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不懂的朋友就要感激来了解一下了。

签订就业协议注意事项

  一、签订就业协议书程序及说明

  (一)签订程序

  一般来说,应当严格按照以下程序签订就业协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确定用人意向→毕业生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并签名→在双方在场情况下填写协议内容→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填写基本情况并盖章或接收单位及人事代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毕业生拿协议书回所在学院盖章→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协议书填写说明:

  1、毕业生情况部分:如实填写,姓名、学制、学历。专业名称、家庭地址要详细填写,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联系电话一定要填写清楚,电话号码变更要及时告知本班辅导员,一旦有事学院或用人单位便于通知。

  2、单位情况部分:检查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用人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单位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及性质要写清楚;档案转寄地址一栏,一定要将人事档案保管单位的全称和地址填写清楚,有人事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可填写单位地址,无人事保管权的单位应填写其委托保管档案的地址(人才市场、人才交流中心——主要指挂靠到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市场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

  3、双方协商达成的附加条款:双方应将毕业生就读本科考取专升本,体检等特殊要求、违约的责任及违约金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经协商达成的附加条款填写清楚,落实在协议书应聘意见或用人单位意见栏里,或者另备一份补充协议,避免将来出现麻烦。

  4、关于用人单位公章: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时,一定要注意用人单位级别和主管部门,不要以为只要有接收单位公章就万事大吉,也不要以为“反正有单位同意接收我,无所谓”,其实,用人单位除有单位性质之分,还有级别之分,一定要将所有需要的公章盖全,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栏可略”)。用人单位有几种级别:中直单位、省直单位、市县属单位、区属单位。

  (1)联系中直单位的,有人事部门接受意见和公章即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例如:中铁大桥局的人事章);

  (2)联系省直单位的,分两种: 一种是联系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如果直接到省主管厅局就业,有厅局的接收意见和人事章即可;如果联系的是厅局下属的单位,就要有该单位的接收意见和人事章,还要有主管厅局的人事章(如省公路局要有省交通厅人事章);另一种是挂靠到省人才交流中心的非国有企业(三资、私营、民营),应有企业的人事接收章和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章(所以,应该在和用人单位洽谈的时候咨询清楚,也就是了解该单位是否有用人权和档案保管权)。

  (3)联系市县属单位的,有三种情况: 联系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有用人单位的意见和人事章,用人单位主管局的人事章,以及市县人事局的接收章; 联系的是挂靠到市县属人才交流中心的非国有企业,就应该有该企业的人事接收章、市县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章以及市县人事局的毕业生调配专用章;如:联系县公路局的,有单位的人事章、主管局的人事章,加盖市县人事局的公章(无编制的要有市县人才服务中心章)。

  (4)联系区属单位的,要有用人单位人事接收意见、公章,用人单位主管局人事接收章,区人事局公章,最后加盖市人事局调配章。

  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等形式确定就业意向后,需与用人单位签署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学校以此作为毕业生派遣的依据。

  《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为三方协议,需要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含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包括学院)三方签名或签章后生效。

  三方协议签约的一般程序:毕业生填充基本资料并签名→用人单位签章→学校签章。

  二、违约

  (一)关于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约行为的界定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如下行为视作违约: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签定完成三方协议书,毕业生要求重新与另外单位签约的;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三方协议书上签署应聘意见与用人意见后,学校尚未签章,毕业生要求重新与另外单位签约的;

  3、毕业生同时持有两份及以上协议书并与两个及以上单位签定就业协议的;

  (二)对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违约的处理

  为倡导毕业生诚信就业,保障学校毕业生就业机会平等,对同时持有两份及以上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除要求毕业生按正常程序与其中一个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之外,学校将给予违约毕业生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对就业过程中要求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原则上不受理,但对以下几种情况,可适当放宽:

  1、与学校友好单位之外的用人单位签定协议后,找到新的用人单位后,申请重新签定协议的;

  2、毕业生通过自身家庭社会关系或个人努力找到就业单位,签定协议后,申请重新签定协议的;

  3、要求新签的单位,经学院、学校审查,明显比已经签约单位更适合毕业生本人今后的发展;

  4、毕业生签约后,发现个人存在客观原因无法满足签约单位要求,经学院、学校审查真实性后,可申请重新签定就业协议;

  5、经学校调查,申请重新签定就业协议理由可以采信的其他情况。

  (三)毕业生申请重新签定就业协议程序

  申请领取新的协议书,重新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需遵循如下程序并完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审批表》:

  1、真实、详细的说明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理由;

  2、向已签就业协议单位说明情况,取得其谅解,并由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出具与毕业生解除就业协议的函件;

  3、经学院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同意后,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审批表》交就业指导中心,审批同意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

  4、十个工作日内将与新的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交回就业指导中心并完善协议书网上录入、审核手续。

  4、《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审批表》原则上应装入申请学生本人档案,有特殊情况者,本人可在离校前一周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审批表》撤出本人档案。

  5、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协议、重新签定就业协议一次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其在校期间提出的任何形式的协议解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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