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缺陷含身份歧视色彩,别让外地求职者输在起点

时间:2021-01-15 15:24:20 签约违约 我要投稿

制度缺陷含身份歧视色彩,别让外地求职者输在起点

“本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业务人员若干名。要求:男性,北京户口,35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熟练掌握office操作系统。”在各种人才招聘会场,类似的招聘广告屡见不鲜。但很少有人会把这样的广告和就业歧视联系起来,也很少有不符合广告条件的求职者会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从业的权利。

    12月3日,中国政法大学等4所高校举办反就业歧视宪法宣传日活动时,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教授针对上述广告明确告诉记者,这类招聘广告违法。他说,在就业市场总体供大于求的情况下,求职者通常处于弱势,加之对他们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就使得他们在就业过程中遭受歧视,而且对受到的歧视无法提出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当这种现象愈来愈被无可奈何的求职者接受时,歧视便有了“正当性”和“合理性”。 

    “腾笼换鸟”造成就业机会不均等 

    “腾笼换鸟”,是一种以户籍和地域为就业条件,阻止外来人员在本城市就业,或对外来人员在本城市就业提出比本地人更为严格的条件,以达到为本地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的政策。于是,在腾出的“鸟笼”面前,外来的“鸟”被拴住了翅膀,失去了平等的就业机会,而本地的“鸟”来了。

    12月3日,在北京人才招聘会上,记者遇到特地从外地赶来参加招聘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小林。看上去,小林的表情很是沮丧,他的简历没投出几份,很多单位只要有北京户口的或者要在北京有固定住所的,因此,像他这样的外地人很难找到工作。

    蔡定剑认为,这种“腾笼换鸟”的政策就是身份歧视,而身份歧视又是就业过程中对求职者最大和最难以克服的歧视。因为这种歧视中的公权力色彩较为浓厚,即很多歧视行为的主导者并不是企业等用人单位,而是政府(主要是行政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也包括权力机关)。

    在我国,由于劳动力供应过剩,导致就业市场完全成为买方市场,就业机会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稀缺资源而存在。在这种背景下,政府为城市劳动力创造就业机会应是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但在解决方法上,有些地方政府以户籍和地域为就业条件,实行“腾笼换鸟”的政策,这直接构成了对外来人员的就业歧视。 

    户籍门槛挡住外地人就业 

    林红来北京已经一年了,由于没有北京户口,她没法参加北京市公务员考试。她告诉记者,在北京市朝阳区2006年拟招录的123名公务员中,57个岗位后所附的特殊要求中都注明了需要北京市常住户口或北京生源。“这让我觉得求职门槛很不公平。”林红无奈地说。

    林红遇到的'事,外来的求职者大都遇上过。这种事遇上多了,求职者自己也会把就业歧视看成是企业和人才之间两相选择后无奈的结果,无奈之余又觉得可以理解甚至是理所当然。求职的艰难与迫切,反而让他们不得不忽略种种歧视。

    限制外地人就业政府为了提高本地人的就业率,有时会通过各种方式在宏观上限制外地人在本城市就业,从而将更多的就业机会留给本地就业人员。

    对外地劳动者实行总量控制对外地劳动力实行总量控制是从宏观上限制不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在本地就业的可能性,从而构成对不具有本地户籍劳动者的歧视。这种歧视一般来自于政府,因而带有强烈的制度性特征。

    北京市政府在1995年制定、1997年修改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第4条就曾规定:“本市对外地人员来京务工实行总量控制。本市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以及对务工人员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能力等要求,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湖北省《武汉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1999年1月22日)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失业、下岗职工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管理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对外地劳动者加以限制的主导者一般是政府,企业等用人单位则是这些歧视性政策的实践者。 
   对外地人就业提出更严苛条件一些地方政府或企业等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外地人参与竞争,但为了在总体上限制不具有本地户籍的劳动者在本地就业的人数,同时又可吸引具有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在本地就业,就规定外地人如果需要在本地就业,就必须具备比本地人更高的学历,这样在总体上就降低了外地人的就业机会。

    河源籍考生童强本准备参加2006年东莞市的公务员考试,可是令他感到意外的是,非东莞户籍的考生必须要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只有专科文凭的他不得不放弃这一打算。2006年广东省东莞市公务员考试规定,具有东莞本地户籍的只需要有专科文凭即可报考,而不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则需要本科文凭才可报考。 

    制度缺陷埋下就业歧视“伏笔” 

    对外来人员的就业歧视不仅来自于企业等用人单位,也来自于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蔡定剑说,在我国,作为规范劳动就业关系的最主要的法律是劳动法,该法第12、13条有关禁止劳动歧视的规定中,只禁止基于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而形成的就业歧视,而没有禁止户籍和地域劳动歧视的条款。蔡定剑认为,“这一规定,明显窄于第111号国际劳工公约的范围(该公约规定了基于劳动者的出身等原因而进行的劳动歧视)。”

    正是因为缺乏法律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各级政府包括中央劳动主管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出台了大量包含基于户籍和地域歧视的劳动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等特点,因此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并且为企业等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反就业歧视是政府的责任 

    就业领域中对外来人员的歧视行为不仅对外来人员本身的利益造成了切实的损害,也对城市自身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所以政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就业领域中对外来人员的歧视,最为重要的是转变对外来就业人员的认识,消除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各种门槛,彻底消除单纯考虑本地或城镇就业人口的做法,真正将本地固定户籍劳动力和外来流动劳动力纳入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并提供统一的劳动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

    目前,保护就业者权益最基本的法律只有劳动法,而劳动法并不能够为他们提供有效的救济,因为在劳动法中,没有关于对外来人员就业歧视的禁止性规定。为此蔡定剑建议,应当修改劳动法或直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规定在就业领域中禁止对外来人员的歧视,并且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尤其是要写明违法需要承担的后果。另外,要建立、健全对外来人员的法律援助机制,支持和引导律师等法律实务人员在外来人员遭遇就业歧视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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