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试用期权利 被单位“悄然”侵害

时间:2020-07-20 13:58:28 签约违约 我要投稿

小心试用期权利 被单位“悄然”侵害

案例:小王是某知名大学的大学生,2009年7月毕业正赶上全球性金融危机下萎靡不振的大学生就业市场。在被就业大军一次次“吞噬”,留下“无数简历石沉大海”、“面试屡试不中”的诸多哀叹之后,为了尽早摆脱失业状态,她开出了对工资无要求的就业标准,并最终“有幸”被一家民营企业录用。劳动合同约定月薪800元,合同期限一年,试用期三个月。本以为,至此,工作总算走上了正轨,但未曾想,不到几天,单位就觉得小王不合适而将其辞退了。小王只当试用期单位这样做无可厚非,只好自认倒霉……

    在新一轮的大学生就业高峰时,以上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简单的错误,却是不断地出现在一个又一个个案当中。用人单位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引火上身,大学生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多大的侵害。那么,用人单位在初次招录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 

    劳动者签约七大注意事项

    1、劳动者有权了解其所在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想要了解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2、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有权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有权要求实行同工同酬。

    4、劳动者有权获得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条款属于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可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除非A.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或者B.与劳动者依法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否则,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7、用人单位虽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但是约定期限、约定方式以及试用期工资均不得超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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