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新法之劳动求职篇
No.1 从来没有哪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如旋风般引发如此众多的关注与争议:出台前向 全民征集意见,就以近20万条意见创下了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的纪录;出台后实施前的几个 月,又以个别企业“大裁员”再次引发人们的争议。这部于
劳动合同法来了
亮点:全方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这部被誉为劳动者“保护伞”的法律,无论在试用期还是离职阶段,都就如何保护劳 动者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规定,用人单位若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拖延签 订的,将支付给劳动者双倍工资。此外,该法还设置了支付令制度,今后劳动者讨薪可跳 过先仲裁、再诉讼的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督促用人单位支付欠薪。
“铁饭碗”不会回来
焦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与现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如:用工必须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纠正滥用试用期的行为、纠正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 遵循的规范,以及合同到期前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条款。令人没有料到的是,在它 实施前却发生了一股企业与员工解约的风潮,不少企业开始大规模地解雇员工。
去年年底,广东东莞一家五金厂,
类似事件屡见报端,不得不令人担心:劳动合同法是不是一条凶猛的“狼”?有人甚 至认为,劳动合同法既伤害了企业的利益,又伤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人们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关注焦点,几乎都集中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
企业:“狼”来了
在企业一方看来,劳动合同法就像一匹“狼”,让人焦躁不安。
广东一家电子厂一名中层管理人士说, “工厂主要是想避免与工作年限长的老员工 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 味着一旦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成了永久员工,企业需终身雇 用他。显然,这一规定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这位管理人士感叹道。
用人单位满腹牢骚,劳动者一方也是一腔委屈。
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后,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
专家:企业误读劳动合同法
究竟,劳动合同法能不能真正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施将 会带来怎样的.效应?企业用工是不是将回归“铁饭碗”时代?
曾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教授、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在接 受记者采访时说,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不是有些人想像的那样可怕,它不是一匹“ 狼”。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个职工在 企业工作了十年,仍然要签短期劳动合同,这本身就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一个临 时性的工作岗位很难想象能够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有利于增进职工与企业的感情,有利于职工积极钻研业务,使职工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 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企业与职工共赢的局面。
企业为什么会误读劳动合同法?关怀认为,这是由于部分企业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看成是又回到了过去计划经济下的用工制度,认为这部法律使企业缺乏用人自主权,捆住 了企业的手脚。企业如果对谁不满意,就很难解除合同。其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剥夺企 业的用人自主权。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可以依 法裁员的条件,以及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法定程序与办法。无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 期限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两者解除的法定条件完全一样。只要出现应当与职工解除劳动 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完全可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无论这个合同是固定期限合同 ,还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他认为,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纷纷裁员,这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企业这种 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的做法,弄巧成拙,只会引起人们的反感。
为什么
守法:劳资双方将日趋和谐 劳动合同法固然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主旨,但也充分考虑了平衡资方利益。目前出 现的种种违背立法初衷的现象,主要是因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而引起。加之配套的实 施细则尚未出台,也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值得期待的是,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 ,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相信,随着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劳动合同 法的误读将会逐步得到纠正。
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立法参与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提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的配套。如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等行业必须依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 法规的配套才会有具体的标准,劳动者的薪酬还需要有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支 撑,公平就业还需要在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作进一步的明确,劳动合同法中的多项 原则性规范亦需要通过相关的法规与政策来细化。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不是完成了规范劳 动关系的全部任务,而只是完成了一项重要的或者基本的任务。他相信,劳动合同法的实 施,能够纠正失范的劳动关系、平衡失衡的劳动关系,最终实现构建规范、和谐、稳定的 劳动关系的立法目的。
劳动合同法的确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切实依法履行职责,工会组织依 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相信这部法律将带给劳资双方更多的和谐。
No.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亮点:平等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
辛苦一年,咱劳动者也可以休个假了!《条例》规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均可享受 带薪年休假,且休假期间还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若因工作不能休假的, 职工将获得日工资收入的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No.3 就业促进法 (
平等就业
法律撑腰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使得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巨大。
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 现就业。同时,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失业人员创 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该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 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这就意味着,原先易遭受歧视的 乙肝病毒携带者、妇女、身体残疾者等人群的就业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 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除此之外,百姓将能从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 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
No.4 个人所得税法 (修正案
低收入者
减轻税负
近两年来,在我国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 上涨。从财税专家到普通百姓,呼吁对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上调的言论越来越多 。200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 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到2000元/月。该修正案将于
个人所得税征收,关乎民生,对减除标准进行调整,合乎民意。专家指出,个人所得 税改革很大程度是为了减少低收入者税负,调节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别。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测算,把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以后,全国工薪阶层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会发生一些变化。预计在2008年,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 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调整后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 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低收入者负担也将大大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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