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裁员必须合规

时间:2021-01-15 18:26:12 签约违约 我要投稿

南京市:裁员必须合规

  南京企业裁员将有新规: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 

     据悉,南京市2001年开始实施《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试行办法》,对企业大规模“炒鱿鱼”进行政策性限制。该办法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当年内连续裁减人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5%。3年多来,劳动部门严把企业裁员关,累计减少裁员超过1.5万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即将出台的南京市就业再就业新政明确,对于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5%、本年度累计裁员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10%以及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以上的,裁员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事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非本人原因,企业不得裁减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以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不得裁减的人员。
  参保单位少裁员可领转岗培训补贴
  今年,南京市将逐步提高失业保险基金中促进就业的支出比重。在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可用于促进就业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
  
  为鼓励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对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1年内和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不超过本单位上年末职工总数2%的,可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富余人员转岗培训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单位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
  
  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南京市就业再就业新政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很多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针对这一情况,新政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每年与劳动者延续一次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方式,长期聘(使)用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7日内应到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及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的用人单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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