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1-04-23 13:08:35 签约违约 我要投稿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违约责任是指在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害、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归责原则是明确违约责任的基础,明确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指导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元制归责体系: 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以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为主、以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辅的二元制归责体系。其法定依据是:《合同法》第 107条的规定确立了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其他有关条文的规定表明,我国《合同法》并未完全抛弃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指责任的确定、承担、分配与过错无关。违约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指只要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就应承担责任,不能以自己无过错为由而主张免责,但在有免责事由时可以免除责任。《合同法》第 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从这一条款中可看出,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论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对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为何采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与侵权责任不同的是,违约责任的发生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基础上的,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律强加的.。但合同相当于当事人双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律确认合同具有拘束力,在一方不履行时追究违约责任,不过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而已。因此,除非有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必须受合同约定的严格束缚,而不能动辄以无过错为由而免除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定
    过错形式: 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民法中的故意,不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因为意义不大。民法中的过失,以过失程度为标准,区分为重大过失(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与轻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能够避免)。
    过失程度对责任承担的影响: 由利益关系决定。合同履行仅对债权人有利而对债务人无利,则不履行合同仅就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如既对债权人有利又对债务人有利,或仅对债务人有利,则应就所有过错负责。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合同法》分则中,有一些条款规定了违约方有过错才承担违约责任,这应当看作是无过错责任的一种例外,或者对无过错责任的一种补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因一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情形;第二种是因一般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第三种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规定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情形。

    故意或重大过失: 《合同法》第 189条: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91条: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06条: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过失: 第 222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03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406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过错推定责任: 《合同法》 第 374条: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无偿保管合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构成要件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认为有四项: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约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 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自己的特点。由于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二元制的归责体系,即主要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情形下兼采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下,上述四个条件中,只需一个条件即违约行为的存在,就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形下,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也许有人会认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形下,如果有违约行为,但违约行为未造成损失,即损害事实不存在,不就不需要另外两个条件(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了吗?但根据《合同法》规定的那些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情形,就会发现,在这些情形下,都同时要求存在损害事实。所以,如果有过错,但未造成损失,就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但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还存在违约行为这一条件,有过错但无违约行为的情形是不存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必定以违约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违约责任构成的特殊要件: 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情形下,只要有违约行为存在,而其他条件不管是否具备,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具体以何种形式来承担违约责任,尚需具备其他条件,即特殊构成要件。譬如, 如果要求违约的当事人承担支付赔偿金的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则除了存在违约行为这一条件外,还必须同时具备另外两个条件:其一是要有财产上的损害事实;其二是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继续履行、补救措施、定金、违约金等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也必须具备有相应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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