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暑假工注意陷阱

时间:2020-10-13 09:59:27 求职陷阱 我要投稿

打暑假工注意陷阱

  暑假来了,打暑假工也是学生党的比较多的选择,学生打暑假工注意陷阱,下面看看我们要提防哪些陷阱吧!

  1.一定要到正规的人才市场获取有效的信息,不要轻信路边张贴的小广告,遇到高薪、抵押上岗等情况时,要多留一个心眼,谨防陷入求职陷阱。

  2.在选择用人单位时,学生应事先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了解,如有无营业执照、有无固定办公场所、经营状况如何等,也可以向学校了解该单位的信用度,学校的参考意见对学生选择用人单位可以起到帮助作用。

  3.大学生打工期间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不管是找工作、面试还是定下工作,最好是和自己的同学结伴而行,一方面可以相互之间有个照应;另一方面,当与用人单位出现劳资纠纷时,可以相互作证。在打工期间,务必与父母、老师保持联系,最好不要在夜间工作,不要单独外出约见,以免发生危险。

  4.在遇到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或要求押证时,不要轻易地把证件、钱物交给用人单位。

  支招:签订协议,避免纠纷。

  学生暑假打工时,因为与雇佣对象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只能是民法体系的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系统法律法规的保护。所以,学生在打工前为了避免纠纷,应该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工作时间、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劳动条件等。一旦发生雇佣纠纷,应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酌情判决。

  如果打工时未签署雇佣协议,学生可以留个心眼,注意保留能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凭证,如果是做促销,可以保留公司提供的销售促销品,或是提供的统一服装等。暑假已经来临,在这段时间较长的假期里,很多大中专学生都在做暑期工,一方面通过参加社会实践,增加阅历,锻炼自己;另一方面也可以获得一部分报酬,作为生活费,减轻父母的负担。但是学生打工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也很多,一些惨痛的教训告诉我们:学生暑期打工,锻炼的同时莫忘维权。

  1求职勿轻信中介

  事件:小玲在一所大学就读,曾做过多起家教。可是去年暑假她却被某黑中介忽悠了一次。这家中介就在学校附近,看样子挺正规。当时老板热情地接待了她,并口头许诺给她找一份工资高又相对轻松的家教工作。为此,小玲交了80元中介费。几天后,中介公司电话通知她,已将其安排在郊区的一个小超市做促销员。这与小玲想找一份家教工作的初衷有很大出入。于是小玲找到中介公司老板要求退款,但老板一口咬定:“已提供打工信息,不能退费”。

  提醒:小玲委托某中介找工作,双方之间成立居间合同。根据法律规定,中介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人小玲提供订立家教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其提供的却是超市工作的媒介服务,明显违反约定。因其并未促成小玲和他人订立家教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中介公司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本案中小玲和中介公司只是口头约定,其很难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只得不了了之。因此,学生暑期打工一定要到有资质、信誉好的职介中心,并签订书面协议。

  2押金交纳要慎重

  事件:小周是安徽人,在北京的一所高校就读。去年暑假期间,小周想挣点学费,便到学校附近的一家咖啡店做暑期工。当时领班对他说,从7月15日开始上班,日工资40元,但要交纳150元的工作服押金,不管何时提出辞职,押金都可退还。在咖啡店干了几天后,小周觉得咖啡店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于是向老板提出辞职并要求退还押金。但此时,老板却称押金是小周自愿购买工作服的费用,不能退还。因为小周不能提供工作服押金的证据,最后只能自认吃亏。

  提醒: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不得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用人单位私自向求职者收取押金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暑期求职过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要求收取押金,或者改换名目收取服装费、建档费等,学生就要提高警惕并予以拒绝,还可举报。此外,对用人单位提出扣押身份证、学生证等行为也属违法行为,学生也应当严辞拒绝,谨防个人信息泄露,或陷入传销等不法组织。

  3传销要坚决抵制

  事件:2009年暑假,大三学生小慧突然接到初中同学叫她去广州打工的电话。同学在电话中告诉她,这个工作每个月能赚5000多元。不明真相的小慧没有多想,便来到了广州。可到了所谓的“工作单位”后,小慧傻眼了,办公的'地方是一所破旧的小楼房,六七个人挤在一个小房间里。在听到负责人介绍后,小慧才意识到自己已陷入传销组织身不由己。在被不法分子限制人身自由两天后,小慧被当地警方解救了出来。

  提醒:他们利用大学生自立意识较强,但思想单纯和容易轻信他人的弱点进行欺骗。因此,大学生在暑期打工期间对情况不明的单位应提高警惕,以防被同学、老乡骗入传销组织。另外,学生应聘时不要将学生证、身份证、手机、现金等交给他人保管,防止被限制人身自由。如遇疑似传销组织,应及时拨打工商12315和公安110咨询或举报。

  4家教当心色狼

  事件:小丹是某高校二年级学生。去年暑假,她在学校门口发放家教宣传单时,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主动上前搭讪,称他的儿子正上初中,希望她去辅导功课。小丹见有工作主动上门,便点头应允。第二天,小丹按约来到该男子家,却没有发现需要补课的学生。就在小丹向该男子询问学生在哪里时,该男子已将房门反锁。这时的小丹意识到危险来临,可惜已经太迟了。虽然,该男子最终被绳之以法,但小丹的教训依然惨痛。

  提醒:暑假期间,不少大学生以应聘家教等方式勤工俭学。一些不怀好意的色狼便利用一些女大学生想找家教工作的急切心理,将女大学生骗至其住所后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因些,女大学生们应当首先建立自我保护和心理防范意识。在应聘家教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家庭成员情况,以及他们是否真的需要家教。另外,不去偏僻或离学校较远的地方和在晚上的时间做家教。

  5受伤可主张赔偿

  事件:外地大学生小梅在北京一所高校读书。去年暑假,她打算利用假期打工补贴家用。通过熟人介绍,小梅找到一份在某火锅店打短工的工作。每天工作10个小时,一天50元。工作中,由于要招呼的客人多,业务又不熟练,小梅在给客人火锅送汤的时候滑倒,导致下半身被半锅开水烫伤。事后,小梅被送往医院治疗,其间共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小梅找到火锅店老板要求赔偿,老板却以小玲与火锅店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小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定小梅和某火锅店虽然没有成立劳动关系,但某火锅店雇用小梅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已形成雇佣关系,其仍然应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学生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学生在用人单位打工期间权益受到侵害或造成其他伤害时,仍然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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