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毕业求职的“试用期陷阱”
毕业求职,警惕“试用期陷阱”!
毕业求职了,必然会经过一个试用期,试用期虽然是劳资双方打量彼此的'一个“窗口”,但是有些东西你也要了解,不要陷入“试用期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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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1:先“试用”再签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改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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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二:试用期成“随意期”
“试用”多久才正常?劳动合同采用把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相挂钩的制度,明确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然而,现实中常常出现试用期超期,甚至无端续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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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三:试用期变“白用期”,说炒就炒,辞退理由“莫须有”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然而在现实中,辞退理由往往简化到“不过关”“不适合”“不符合条件”等模糊的说法上去。
专家建议
劳动合同是规避试用期陷阱的重要武器。在通知试用前,务必要先签订劳动合同,看清合同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注意检查薪资、职位是否和录用函上相同,合同是否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条件、报酬等内容。
入职前“恶补”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当自身权益受损害时要敢于维权,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投诉,也可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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