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要点

时间:2020-10-19 13:12:53 职业道德 我要投稿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要点

  你知道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要点有哪些了吗?以下是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要点,希望大家喜欢!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知识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注意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

  【注意2】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注意3】“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签订合同或协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何谓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2.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区别“伪造”与“变造”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无中生有】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虚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

  【注意1】关于依据:在会计信息处理流程中,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依据,但必须有“审核”二字才能判断为正确。如:会计账簿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此说法正确。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此说法错误。

  【注意2】关于账目核对:包括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会计基础》中不含账表核对。此外务必注意所有的核对均需用“账簿记录”去核对,而非“账簿”。

  【注意3】关于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此说法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考试中注意附注也要选择。此外“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注意4】关于财务报表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中“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注意5】关于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三、会计档案管理

  (一)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管理程序

  1.归档

  (1)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整理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会计机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外借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链接】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5.保管

  (1)“永久+定期”缺一不可

  (2)定期: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

年限

会计档案

永久

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5

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5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

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15

其他

  (3)起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6.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销毁清册

  “档案机构+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财政+同级审计;

  ③财政部门: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审计。

  (3)销毁后

  “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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