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幸福(2)

时间:2020-12-10 11:35:21 职业道德 我要投稿

教师职业道德与教师幸福


2.不能毫无理由地阻止学生获得不同的观点;
3.不能蓄意歪曲或压制学科知识,影响学生的进步;
4.保护学生的学习、健康和安全,免受不利因素的影响;
5.不应故意羞辱或贬低学生;
6.不应歧视学生,包括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民族、婚姻、政治或宗教信仰、家庭、社会和文化背景等;
a)不得阻止任何学生上课;
b)不得剥夺任何学生的权益;
c)为学生提供任何便利条件。
7.不应利用专业关系之便,谋取私利;
8.不应泄露学生的任何信息,除非这种公开,有充分的专业理由,或者为法律所许可。
典章二对教育专业的义务
公众普遍认为教育职业是值得信任的,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这就要求教师具备最高的专业服务理想。
公众认为,教育职业的服务质量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公民素质的提高,教师应该尽力提升专业标准,积极营造氛围,鼓励教师进行职业判断的训练,创造条件吸引值得信任的人加入到教师队伍当中,力争将不合格的人阻挡在教育专业门外。
为了履行教育专业义务,教师:
1.不应该在申请教师职位时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藏与其能力和资格相关的事实。
2.不应该谎报其职业资格。
3.不应该帮助明知在性格、教育背景或者其他相关品质方面不适合做教师的人进入教师队伍。
4.不应该故意对教师职位的候选人资格发表错误评判。
5.不应该帮助不合格教师从事未经授权的教学活动。
6.不应该利用工作之便公开同事信息,除非是出于专业需求或者为法律所允许。
7.不应该故意对同事发表错误的或者恶意的言论。
8.不应该利用工作之便公开学生信息,除非是迫于专业需求或者为法律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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