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职业道德的内涵及基本要求

时间:2017-05-10 职业道德 我要投稿

  公务员作为行使国家公权力、管理公共事务的职业群体,必须具有与之自身职业特点相适应的道德义务要求。他们的道德义务不同于其作为普通公民应该遵守的一般家庭伦理规则和一般的社会公德。它是人类道德体系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即职业化形态,是形成于公务员职业生活领域的一种职业道德。因此公务员职业道德具体是指公务员在其职业活动中,即在从事公务的活动中必须遵守的伦理规则与道德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表明,公务员职业道德是在公务员的职业活动中形成的,是对公务员这一特定职业的道德义务要求。结合公务员职业道德内涵,公务员职业道德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政治性

  公务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都具有明显的政治含义和特征,这与一般道德有很大不同。公务员代表国家行使法律授予的公权力,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此过程中,这种职务活动实际上就是体现并执行国家意志,体现并实施国家法律规定、方针和政策,因此公务员的职业活动就不可能超越于其所代表的政治团体和阶级之外,必然含有强烈的国家政治意志与倾向,其职务行为的政治性是非常明显的。正是由于公务员职业所具有的政治性,决定了公务员道德与国家的政治意志密切相连。所以,公务员职业道德在本质上反映着国家的政治价值追求,也使公务员职业道德本身体现着国家的政治道德要求。

  (二)公权性

  由于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在公务员行使公共权力、服务社会公众的过程中发生作用,因而具有明显的公权性的特征。根据人的生活实践活动的范围,道德规范可以分为婚姻家庭道德、社会公德与职业道德。除公务员职业道德之外的这些道德不具备公权性质。唯有公务员职业道德,它在运行方式、作用机制、行为对象和服务效果上,都体现出直接而鲜明的公权性的特点。公务员道德的这种公权性,要求公务员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公共权力。

  (三)严格性

  由于公务员的职业态度和职业行为选择关系到“国家意志”的执行和国家权力的正当行使,同时也关系到国家权力是否变质和人民利益是否受到侵害等重大问题,因而在道德上必须对他们提出很严格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针对公务员行使公权力行为的,而公权力行为的优益性(以行政权为例,行政优益权由优先权和受益权构成,包括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时依法享有的优先条件和物质上的优益条件等),使公务员容易将其变为侵权的行为和夹带私利的行为,因而,较之其他道德要求,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就应体现为更具严格性的特点。

  (四)责任性

  由于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具有公权性,公务员的职责又是行使公共权力,执行国家公务。他们在社会中所担负的责任极其重大,直接关系到国家、政府和全社会的前途和命运。这一点是任何其它的职业不能相提并论的。所以,公务员对自己的工作要尽心尽责,富有强烈的责任心。这既是对公务员的政治要求,也是伦理要求。

  (五)强制性

  上述几个特征决定了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不能完全像其他道德一样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来发挥导向和约束作用,所以“公务员道德的许多规范都是着眼于外在硬性约束的强制性规定,不管公务员个人的意愿和行动如何,都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和奉行,否则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和制裁。”。公务员道德规范的外在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公务员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建构,特别是它的法律化。许多国家已将公务员道德以法律规范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了公务员道德法制化的倾向。由此,公务员道德在实现方式上,较其他行业的职业道德相比,具有了相应的强制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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