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终身教育”还是“终生教育”

发布时间:2017-11-05 编辑:1018

早在196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提出了“终身教育”这一概念。特别是在近年来,随着我国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需要,“终身教育”作为一项治国纲领被正式写入十七大政治报告,使“终身教育”成为我国当前人人耳熟能详的一个热门词汇。

  但在不久前,有人特地提出“终身教育”用词不够准确,应该采用“终生教育”才更贴切。那么,“终身教育”与“终生教育”相比较,究竟哪一个词汇更加准确精到呢?这首先要分析“终身”与“终生”在概念上的异同,以及各自适用的范围。

  “身”与“生”在概念上的相同之处,就是二者都具有“生命”这一含义,在一些场合两者是能够通用的,比如在进行宣誓的时候,既可以说:“为XX事业奋斗终身,终身效忠于XX组织”,也可以说:“为XX事业奋斗终生,终生效忠于XX组织”。在这里,“终身”和“终生”所表达的意义,都是指“生命从开始到结束”。

  不过,“身”与“生”虽然都可以作为“生命”的代称,但两者之间有各自的侧重范围。“生”往往指代的是生命本身,如生存、生平、出生、生辰……等;而“身”更多地是种种人格的表述,这些人格与生命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依存关系,基本上是依附于生命的,但其本身又与生命(尤其是自然生命)之间存在着一定差异,可以说“身”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人格生命”,如身世(个人的出身和经历)、身价(人的社会价值)、身心(人的生理和心理综合状态)……等。

  由此可见,“终生”指的是自然生命的过程,而“终身”则偏重于人格生命的延续,往往体现出一个人的后天经历与社会属性。当一个人自然生命结束的时候,他的“终生”可以说到此为止了,但其附属于自然生命的一些人格生命却没有结束,还能够延续一定的时间,比如财产权、名誉权、版权等。所以,在法律和契约中,凡是涉及到人格生命延续的部分,都是以“终身”来表述的,如“终身疾病保险合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私订终身”等用语,这些词汇都是“人格生命延续”的具体体现。

  由于在学习型社会中,学习是一种持续不断的行为,并且涉及到人的权利(学习权和受教育权等)与社会性,与自然生命相比,更多地体现出人格生命的特征,所以更适合用“终身教育”这一词汇进行表述,其含义要比“终生学习”更加精确和广泛。

栏目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