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条件

时间:2020-10-25 10:24:01 居住证 我要投稿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条件

  广东省居住证怎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的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条件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条例同时明确,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所需材料

  一、办理有效期最长为6个月的居住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填好的《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证人在本辖区居住的证明:

  (1)在出租屋居住的。要提供办证人与出租屋主签订的房屋租住合同(协议)书以及由房产局核发的出租屋《房屋租赁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2)在亲戚、朋友家居住的。要提供办证人与亲戚、朋友签订的居住协议书以及居住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复印件和房产证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在单位、学校、旅馆居住的。办证人要提供单位、学校、旅馆出具的居住证明;

  (4)在本辖区有合法居住房屋的。办证人要提供居住房屋的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及房产持有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办证人需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二、办理有效期为1年以上3年以下的居住证所需提交的材料:

  1、填好的《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

  2、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证人需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之一:

  持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就业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本人的房屋产权证、工作证以及居(村)委会、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等有效居住证明、就业和经商证明。

  4、办证人需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三、补领、换领居住证:

  办证人填写《广东省居住证补(换)领、延期及项目变更申请表》和持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按照受理、审核、制证、分发和发放的流程办理。

  2017年广东居住证新政策: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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