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戏剧学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是中国高等戏剧教育联盟总部、亚洲戏剧教育研究中心总部和世界戏剧院校联盟秘书处所在地,是世界戏剧院校联盟国际大学生戏剧节活动基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中央戏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相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院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1人至15人组成,任期2-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秘书1人。委员会成员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教授、副教授组成,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与学士学位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不含半数)。
第五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均可向我院申请学士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士学位申请及授予程序:
(一)每年五月中旬由教务处对本科毕业生的课程成绩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步审核的学生填写《中央戏剧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
(二)各系根据《中央戏剧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规定》,于每年6月中旬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答辩,6月20日前各系填写《中央戏剧学院本、专科生毕业论文/毕业创作(实习)汇总表》,将毕业论文题目及成绩汇总至教务处;
(三)各系对学生的毕业创作(实习)情况予以考核,给定具体分数,并填写《中央戏剧学院本、专科生毕业论文/毕业创作(实习)汇总表》,于6月20日前交至教务处;
(四)教务处对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进行审查,并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表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凡审查通过的学生,学院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申请人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环节、实践教学环节的成绩表明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因毕业论文、毕业创作(实习)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者,可在一年内补修学分,重新申请学士学位。达到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学生在毕业论文、毕业创作(实习)期间申请延期答辩的,视同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按照前一项的规定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第八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格式,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和院长签发。
第九条 我院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二)毕业论文、毕业创作(实习)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在一年内经过修改仍未达到要求者;
(三)违反《中央戏剧学院本、专科(高职)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所学课程中,累计有四门或四门以上课程经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因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经重修合格的,不计入门次内);
(五)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学士学位获得者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时,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取消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授。如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院长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从2012级学生中开始施行。
第十三条 原《中央戏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戏院〔2009〕70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