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已经悄然到来了,各院校的考研现场确认信息也开始公布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7年考研现场确认时间地点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至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30—5:00,在新知大厦三层(329)答辩室为考生办理现场确认的有关手续,报考点选报北京地区本院的考生均须在此期间进行现场确认网报信息。
二、考生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须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网上报名现场确认手续。
三、在校硕士生须提供在读招生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其报考硕士生的证明,否则不予确认。未通过网上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在现场确认时提交学历(学籍)认证报告,以供核验。因更改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导致的学历(学籍)校验未通过的考生,还须提供具有更改记录的户口本(簿)或公安机关开具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用以审核备案。
未按要求提供学生证、相关证明或学历证书的考生不予确认,报名无效。
四、凡选择北京市报考点的考生,均应在提交网上报名信息后,以网上支付的方式交纳报考费。未在规定的网报截止时间前进行网上支付报考费的,报名信息无效。现场确认期间不受理补交报考费。考生未按要求,错选报考点、报考单位、考试方式,或未按规定时间到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报名无效,按规定已支付的报考费不予退还。
五、所有网报确认考生均按规定配合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并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行承担。
六、网报确认具体步骤
1、查验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校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须持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出具的成绩证明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
2、非应届考生报考本考点户口不在北京的,须持本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在北京工作证明和劳动合同。
3、证件检查无误后,根据考生提供的“报名号”或身份证,检索考生报名信息,对“已交费”考生进行照相、确认报名信息。
4、打印“报名情况登记表”,考生签字确认后交回留存备查。
七、通讯地址及乘车线路
1、研招办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甲28号新知大厦324室。
2、联系电话:88190380 88190325 李老师 马老师
3、途经公交线路:121路;27路;40路;56路;603路;612路;627路;634路;653路;693路;698路;701路;92路;967路;977快;977路;97路;快速直达专线16路;快速直达专线26线;快速直达专线48路;快速直达专线49路;特8内;运通102线;运通106临线;运通106线;地铁10号线西钓鱼台站C出口,上西八里庄桥沿航天桥方向650米。
【考生须知】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规定: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入学时未获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将取消录取资格。现场确认期间,如确系考生填报学历有误,本人提出修改的,需提交由考生本人签字的书面申请,经认真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留取复印件后方可更正。但其他信息一律不得修改。
考生保留好网上报名的用户名、密码和报名号等信息,并于2016年12月15日至12月26日期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
考风考纪教育公告
一、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遵守本人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珍惜个人名誉,遵守考试纪律。
二、考生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中第五至十二条: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三、考生不要购买所谓“研究生试题”,以免上当受骗。
四、考生不要寻求“枪手”替考,也不要充当“枪手”替他人应考,违者将受到严厉查处。
五、考生作弊情况将记入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和考生的人事档案,当年作弊的考生下一年度不允许报考。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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