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育部获悉,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等重要部署,在前期上海市试点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扩大省级政府硕士生计划管理统筹权改革试点工作,将江苏省、广东省纳入2016年改革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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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提出,同意上海市继续自主确定市属高校硕士生招生总规模和分校计划;同意江苏省、广东省在分省计划基础上,按不超过5%比例上浮确定所属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新增部分主要安排为专业学位类型。政策支持的上浮部分计划不计入下年度各省(市)计划基数,仅限用于相关省市所属招生单位。
根据有关要求以及“十三五”期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重要部署,试点省市要围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的发展主线,重点做好6方面工作。
一是深化研究生招生计划管理改革,增强招生计划调整主动性。改进完善计划分配方式,用好增量、优化存量,建立学校间、学科专业(类别)间招生结构动态调整机制,重点支持国家和地方急需的学科发展;重点支持优势特色学校和学科发展;优先保障高水平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重大创新平台和科研项目建设需求。
二是不断提高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加强自命题工作,强化复试考核,突出能力考查,注重综合评价,发挥和规范导师作用,建立健全更加科学有效、公平公正的考核选拔标准和体系,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所有计划的招录均需统一纳入信息公开及录取检查。
三是建立健全研究生校内奖助政策体系,吸引优秀生源,确保研究生专注于学习和科研。享受计划支持政策的高校和学科,就读研究生生均资助水平应高于同类高校和学科。
四是改革培养模式,提升研究生创新和实践能力。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核心地位,分类推进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术学位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探索建立学术学位硕士生主要作为博士候选人的培养模式;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继续扩大培养规模和比例,认真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五是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基础,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在近年博、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论文问题较多的高校和学科(专业学位类别),不得扩大招生计划。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研究生分流淘汰机制。
六是建立完善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积极探索研究生在实验室间轮转、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专职科研队伍建设等措施,充分保障研究生学术权益,为研究生培养创造更加良好的成长环境。
教育部要求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9月15日前,将下一年度分校上浮计划初步安排方案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