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考研的时间以及快要到来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2017年河北省招生办考研考场安排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1.我省所有考场均为视频监控考场,考生违规行为可通过考场视频录像回放进行认定,请考生诚信应考。
2.请考生认真阅读涉考违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生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记入违反诚信考试电子档案。
3.请考生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考试工作人员的身份验证核查、随身物品检查及安全检查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为避免在安检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请考生尽量不要穿戴含金属的衣物和饰品。
4.考生不得携带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等)、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按违规处理。
我省考场统一配备挂钟,作为考生掌握考试时间的参考,考试时间以考点的统一信号为准。考生不得携带计时用表、文具盒、眼镜盒等物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黑色字迹签字笔、铅笔、橡皮等,或根据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打印的《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试题袋需考生本人拆启和密封,请考生提前准备好小刀和胶棒。
参加农学门类化学(农)(科目代码为315)的考生需携带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科目考试中不允许使用计算器。
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
5.每科开考前30分钟,考生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对于居民身份证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的,请考生提前补办新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入场,入场前须通过监考员的安全检查等,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有效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
6.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当次科目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中途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本单元考试结束后才准交卷出场。
7.考生领到统考科目答题卡、试题册和“考生信息条形码”后,应首先在试题册首页和每张答题卡(正反面)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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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考点硕士生入学考试注意事项
1、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准考证》由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打印。2016年12月15日-12月26日,考生可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s://yz.chsi.com.cn/)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2、考试时间为2016年12月24日—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交卷时间不得早于考试结束前30分钟。
3、考生除规定的考试用品外,其他随身物品(包括手机、智能手表及手环等具有发射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如有携带必须放在考场外指定位置。声明:本考点不负责保管考生个人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请考生除必要的考试用品外,切勿携带其他随身物品(包括手机、智能手表及手环等具有发射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
4、请考生务必带好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凭两证进入考场。
5、开考前,考生应仔细检查试卷、答题卡与本场考试科目是否相符,是否有错装、漏装、错印、字迹不清、破损等情况;粘贴在试卷上的“试卷条形码”是否有漏贴、不完整、破损等情况。如有,立即举手报告,开考后不再调换答题卡。
6、考生答题时,答题卡涂点必须用2B铅笔,其他用黑色签字笔书写。
7、上海理工大学考点设在上海理工大学军工路校区(军工路516号),具体考场安排信息将从12月21日起公布在上海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网(https://yz.usst.edu.cn/)上,可输入本人考生编号、证件号码查询,请各位考生尽早下载准考证,并提前熟悉考场具体位置。
8、考试期间学校不提供停车场地,请各位考生根据本人情况尽早抵达,以免影响考试。
9、在考试期间我校开放食堂供广大考生午间休息使用。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正式施行,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或提供试题答案、代考替考等4类行为将触犯《刑法》,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请考生增强法制观念,远离考试作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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