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关于2017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公告

发布时间:2017-12-22 编辑:少冰

  随着考研的到来,相关的考研信息也开始出台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浙江理工大学关于2017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的阅读。

  一、报名时间

  2016年12月15日—2017年1月8日,逾期不再补报。

  二、报名事项

  1. 报名前请仔细阅读“浙江理工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将不予录取,相关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2.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请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凡网报信息误填、错填或内容虚假而造成不能考试或复试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在报名截止日期内,考生可自行修改网报信息。

  1) 填写网上报名信息时,请将每一页面的所有信息填写完整无误后,再点击“提交”键。所有信息提交后将会出现考生网报信息确认页面,并对网报信息进行打印。

  2) 特别注意:

  a.选择考试科目。选择方法:进入网报页面第三页,在选择完导师信息后,请点击页面下方右侧的“选择”键选择考试科目。然后点“打印第一页”,如果“应试科目”栏显示有具体科目即为选择成功。

  b.填写推荐导师信息。导师推荐信在复试阶段提交,但网报务必填写导师信息。

  c.照片要求一寸标准免冠照片,背景颜色为白色或浅色,文件名为:报名号.jpg(jpg必须小写),照片文件一般小于40k,文件太大将影响上传,修改后再上传。(照片必须上传,否则报名无效)

  3) 打印《浙江理工大学2017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以下简称《报考登记表》)。考生在全部数据提交成功后,可以在网报首页分别点击上方的“打印第一页”、“打印第二页”、“打印第三页打印”按钮。请务必将文件另存为PDF文件后进行打印。

  4) 考生打印网上报名系统生成的《报考登记表》后,须手工填写未完整的信息(表中第三页的“硕士论文题目”、“论文答辩日期”和“考生自述”栏相应信息),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申报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务必征得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并加盖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5) 考生务必于2017年1月8日之前将《报考登记表》寄(送)至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浙江理工大学行政楼426室,邮编:310018,联系人:张老师、倪老师,联系电话:0571-86843082/86843073。(邮寄快递务必选择EMS或顺丰,因其他快递在下沙高教园区不派送。)

  3. 缴纳考试报名费120元。(1)现场缴费:浙江理工大学下沙校区行政楼426办公室;(2)邮局汇款,务必于2017年1月8日前(以邮戳为准)普通邮汇至我校,邮编310018,汇款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2号大街928号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并务必注明“姓名+报名号”,(重要提醒:请勿加填“某某老师收”)。报名费一旦汇出,无论何种原因不再退回。

  4. 考生信息审核。考生可于2017年1月11日之后,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查看报名缴费和报名审核情况。若显示“报名费已缴”和“本记录已经过审核”,表明考生报名费和《报考登记表》已经查收,报名数据将不能自行更改,报名完成。

  5. 未进行网上报名或未按要求将《报考登记表》和报名费寄送至我办的,均视为无效报名。

  三、准考证

  考生登陆网上报名系统自行下载打印,下载时间2017年2月底,具体时间见我校后续关于下载准考证的相关通知。

  四、初试

  考试时间:2017年3月中下旬,具体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考试地点:浙江理工大学下沙校区,具体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五、复试期间需要上交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两名所报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分别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专家推荐书》(专家推荐书)(不含报考导师)

  3、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4、不同身份类型考生需上交的材料:

  (1)已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提供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2)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供就读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内出具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证明(应届生证明),并在入学前补交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3)同等学力考生,提供由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部、处)出具的8门研究生学位课成绩证明;

  (4)在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出示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及复印件;

  5、二等甲级以上医院的体格检查表(参照高考体检标准);

  6、政治审查表(政审表)。

  注:考生报考资格审核在复试阶段进行。届时若不符合报考资格,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责任由考生自负。考生需处理好与所在单位的关系,若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不能调档、复试、录取的后果,责任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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