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省每年自费留学人数逼近万人大关,如何保障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近日,省教育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湖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念响紧箍咒、促其规范中介行为。
《办法》规定:凡在湖北省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须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认定书,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境外机构和个人、境外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暂不得在湖北省区域内以任何形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中介要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总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对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为保障义务教育段正常的教学秩序,我省禁止自费留学中介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留学招生宣传。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据不完全统计,我省近几年通过各种渠道自费出国留学人数稳定在8000人,中学生留学人数增长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