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省养老保险新政策具体如何呢?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记者从石家庄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石市2017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近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了2016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为“社平工资”)为56987元,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为2387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其中,2016年全省月社平工资为4748.92元,月社平工资的60%为2849.35元,月社平工资的300%为14246.75元。
本月底核定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2017年6月8日至6月30日石市将对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2017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同时,对今年前6个月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申报核定额与新基数的差额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差额补收。在核定养老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849.35元的,以2849.35元作为缴费基数,高于14246.75元的,以14246.75元作为缴费基数;今年新参保、异地转入等原因没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小于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的,按职工缴费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基数。
自今年6月8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2017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选择按省月社平工资6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570元、按省月社平工资10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950元、按省月社平工资20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1900元、按省月社平工资300%做为缴费基数的每月可缴纳2849元;也可以在569.87元至2849.35元区间自主选择每月的养老保险费缴纳金额。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缴纳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跨年度不能补缴。
2017年石市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其基础养老金部分中“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4748.92元计算。6月8日起,开始对上半年预发养老金人员重新计发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下月起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17年7月1日至7月31日石市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2017年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进行核定,并启用新基数进行结算。同时,对今年前6个月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工伤保险申报核定额与新基数的差额部分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差额补收。在核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以社平工资的60%为最低限额。今年新参保职工,以最近月份的工资收入核定其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全部职工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低于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参保单位缴费基数。
自2017年6月8日开始受理今年因病非因工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等一次性支付业务,自2017年7月1日开始按有关规定计发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延伸阅读:2017年河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新规
近日,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意见提出,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3个月内到企业重新就业或灵活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重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外省户籍人员或超过3个月未实现重新就业的省内户籍人员,原单位负责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对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相关待遇计发参数,意见明确,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按进入机关事业单位时确定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2014年9月机关事业工资标准,确定老办法计算参数。退休前职务(技术职称)升降的,按冀人社发[2016]49号文件规定办理。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个人缴费处理的问题,意见提出,改革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试点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及原为企业中小学、公检法、医院等单位,改革后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改革前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本息采取记账方式划入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按国家规定管理并计算收益,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在成建制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单位成建制跨省转入、转出的,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相关省份协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方面,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结合参保登记,加强信息比对,对于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缴费的,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该意见实施后,参保人员办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统一按意见规定执行。原省劳动保障厅等4部门发布的《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的实施意见》(冀劳社[2001]96号)中“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条款,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