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缴纳时间

时间:2022-08-19 14:15:42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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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残保金缴纳时间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爱。那么,2021年残保金缴纳时间有什么规定呢?不妨看看本文介绍!

2021年残保金缴纳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征缴时间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2021年8月1日至9月30日,应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雇佣在职职工或未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享受政策减免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申报。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当年不需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

  三、征缴比例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工)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详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顺义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为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B区综合受理专区,咨询电话8146xxxx。

  2020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1年缴纳所属2020年度的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提示一:“用工人数”计算要点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须为整数。

  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3、劳务派遣用工: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审核结果为准。

  提示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要点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相关文件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单位用)。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费款所属期2020年的残保金,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2019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上限指标,(即106168元*2=212336元)。补缴费款按照补缴年度相应政策执行。

  八、网上申报常见问题

  用人单位可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模块中申报。常见问题整理如下:

  1、申报表新增加了“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证号”“办理人员身份证类型”“办理人员身份证号码”“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其中“办理人员身份证类型”“办理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必填项。

  2、如申报表“联系电话”为空,则不能进行申报,需要在税务登记中补录后才能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补录路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变更税务登记-注册地联系电话。

  3、申报残保金时系统默认残疾人数为0,这个可以修改吗?“在职职工人数”这项数据的口径是什么?

  答:

  (1)电子税务局残保金申报界面“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情况自动带出,无法自行修改。若该数据与实际人数不符,请先核实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经过残联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2)“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

  4、我们单位在职人数小于30人,是否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请根据税(费)种认定情况,先确认是否需要申报残保金。如需申报,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界面申报残保金,“减免状态”“减免性质”栏次根据填写的申报数据自动带出纳税人符合的减免政策。

  5、申报完残保金后,发现填写的有问题,如何删除?

  答:如残保金未缴纳,申报有误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更正”或“申报作废后重新申报”;如残保金已缴纳,只允许申报更正。申报作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作废】,查询已申报的残保金,填写作废理由提交即可。申报更正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错误更正】,“申报表种类”选择《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缴费申报表》,“申报日期”“所属期”选择需更正的时期,点击“查询”—“更正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误,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6、我们公司是外资代表处,按期应申报中没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不是不需要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核定残保金。如纳税人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在残保金的征缴范围内,无需进行残保金费种认定,电子税务局按期应申报不会带出残保金申报表,不需要申报。

  7、企业注销时,残保金通过【征期前注销专用申报】模块申报吗?

  答:电子税务局残保金各申报模块设置了征期监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模块开放时间是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费款所属期为上个年度,如纳税人在征期内注销,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模块申报上年的残保金。【征期前注销专用申报】开放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费款所属期为上个年度,如纳税人在该时间段内注销,通过该模块申报上年的残保金。

  8、我们协会在申报2020年残保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只有1人,系统显示还是需要缴费,为什么没有按照小微政策全免呢?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该条减免性质适用于企业,企业与非企业以登记注册类型来划分。请核实缴费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为非企业,比如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不适用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按照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计算缴纳。

  9.申报残保金的时候,企业总人数和工资工额填写有误,怎么申请退税呢?

  答:建议先按照企业实际情况更正残保金申报,再办理退费。更正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错误更正】,“申报表种类”选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申报日期”“所属期”选择需更正的时期,点击“查询”—“更正申报”。退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误收多缴退抵税】申请。

  10.我公司缴纳完残保金,想要下载纳税凭证在哪里下载呢?

  答:如残保金存在入库金额,可开具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查询开具。

  11.请问残保金之前申报了,怎么打印申报表?

  答: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表(财务报表)查询及打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查询】,选择“费款所属年度”进行查询,查到后打印即可。

  12..申报残保金,提示注册地电话不全,让我补充,请问如何办理?

  答:首先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模块补充“注册地电话”,再重置申报清册后申报残保金。若注册地电话信息已全,仍出现该提示,请通过“在线导办”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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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残保金缴纳时间

  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爱。那么,2021年残保金缴纳时间有什么规定呢?不妨看看本文介绍!

2021年残保金缴纳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等有关规定,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京发改〔2020〕1082号)规定,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征缴时间

  残保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

  2021年8月1日至9月30日,应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方式

  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进行残保金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未雇佣在职职工或未发放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零申报”。享受政策减免的用人单位也要进行申报。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在当年不需进行申报(包括零申报)。

  三、征缴比例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四、征缴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登记注册类型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内资个体”,“港澳台个体”,“外资个体”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应当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六、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2020年度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时间为2021年8月1日至9月15日,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工)单位申报审核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流程详见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顺义区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地点为顺义区复兴东街3号院(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一层B区综合受理专区,咨询电话8146xxxx。

  2020年度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可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方法

  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1年缴纳所属2020年度的残保金,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提示一:“用工人数”计算要点

  1、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相加除以12),结果须为整数。

  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3、劳务派遣用工: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第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4、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以残联审核结果为准。

  提示二:“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要点

  1、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房费、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基金个人缴纳部分等。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相关文件参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调查单位用)。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费款所属期2020年的残保金,使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2019年北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倍作为上限指标,(即106168元*2=212336元)。补缴费款按照补缴年度相应政策执行。

  八、网上申报常见问题

  用人单位可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进入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模块中申报。常见问题整理如下:

  1、申报表新增加了“经办人”“经办人身份证证号”“办理人员身份证类型”“办理人员身份证号码”“代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机构”,其中“办理人员身份证类型”“办理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必填项。

  2、如申报表“联系电话”为空,则不能进行申报,需要在税务登记中补录后才能进行申报。电子税务局补录路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变更税务登记-注册地联系电话。

  3、申报残保金时系统默认残疾人数为0,这个可以修改吗?“在职职工人数”这项数据的口径是什么?

  答:

  (1)电子税务局残保金申报界面“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情况自动带出,无法自行修改。若该数据与实际人数不符,请先核实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否经过残联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2)“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

  4、我们单位在职人数小于30人,是否不需要缴纳残保金?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请根据税(费)种认定情况,先确认是否需要申报残保金。如需申报,请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界面申报残保金,“减免状态”“减免性质”栏次根据填写的申报数据自动带出纳税人符合的减免政策。

  5、申报完残保金后,发现填写的有问题,如何删除?

  答:如残保金未缴纳,申报有误可以自行选择“申报更正”或“申报作废后重新申报”;如残保金已缴纳,只允许申报更正。申报作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作废】,查询已申报的残保金,填写作废理由提交即可。申报更正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错误更正】,“申报表种类”选择《残疾人就业保证金缴费申报表》,“申报日期”“所属期”选择需更正的时期,点击“查询”—“更正申报”。需要注意的是,若“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有误,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请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6、我们公司是外资代表处,按期应申报中没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不是不需要申报?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核定残保金。如纳税人为(港澳台商)企业常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在残保金的征缴范围内,无需进行残保金费种认定,电子税务局按期应申报不会带出残保金申报表,不需要申报。

  7、企业注销时,残保金通过【征期前注销专用申报】模块申报吗?

  答:电子税务局残保金各申报模块设置了征期监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模块开放时间是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费款所属期为上个年度,如纳税人在征期内注销,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模块申报上年的残保金。【征期前注销专用申报】开放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7月31日,费款所属期为上个年度,如纳税人在该时间段内注销,通过该模块申报上年的残保金。

  8、我们协会在申报2020年残保金时,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只有1人,系统显示还是需要缴费,为什么没有按照小微政策全免呢?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该条减免性质适用于企业,企业与非企业以登记注册类型来划分。请核实缴费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如为非企业,比如社会团体、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等,不适用小微企业减免政策,按照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的残保金分档减缴政策计算缴纳。

  9.申报残保金的时候,企业总人数和工资工额填写有误,怎么申请退税呢?

  答:建议先按照企业实际情况更正残保金申报,再办理退费。更正申报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错误更正】,“申报表种类”选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申报日期”“所属期”选择需更正的时期,点击“查询”—“更正申报”。退费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误收多缴退抵税】申请。

  10.我公司缴纳完残保金,想要下载纳税凭证在哪里下载呢?

  答:如残保金存在入库金额,可开具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或【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查询开具。

  11.请问残保金之前申报了,怎么打印申报表?

  答: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表(财务报表)查询及打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查询】,选择“费款所属年度”进行查询,查到后打印即可。

  12..申报残保金,提示注册地电话不全,让我补充,请问如何办理?

  答:首先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变更】模块补充“注册地电话”,再重置申报清册后申报残保金。若注册地电话信息已全,仍出现该提示,请通过“在线导办”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