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时间:2022-10-27 10:28:14 社保政策资讯 我要投稿

宜昌市夷陵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宜昌市夷陵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宜昌市夷陵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近日,夷陵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紧紧围绕便民利民目的,统筹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统一放权、授权,从登记的前置、登记的要件、登记的程序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办法等方面进行规范,有效解决了未开展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的登记疑难问题。

  一是重申了登记的法定条件和限制条件。再次重申了申请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必须为依法审批的土地和房屋,登记前须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验收合格。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必须符合“本村村民”、“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依法继承的除外),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二是列举了不同登记类型所需要的要件资料清单、要件资料的来源和提供者,要件资料的体现方式等等;三是进一步明晰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衔接流程。按照职责法定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从联合验收、权籍调查、图表出具等登记前置进行了规定,要求各部门相互配合、全面履职,做到无缝对接。

  夷陵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一、夷陵区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1、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3、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6、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二、夷陵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3、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

  4、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5、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夷陵区申请宅基地所需资料

  (一)属于原地新建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材料

  1、《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2、《宅基地申请公示表》;

  3、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6、《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7、原宅基地平面图;

  8、拟建房屋用地平面图。

  (二)属于异地新建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材料

  除须提交前款资料外,尚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建房屋用地位置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

  2、占用农用地的,附耕地占用税税票;占用耕地的,附耕地补充协议书或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证明材料。

  3、外地入迁户须提供原籍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婚年龄,确需分居另行住房的,需提供双方签定的分户协议;集体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夷陵区申请宅基地具体流程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理由如下:

  (1)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2)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权如何行使?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被继承,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灵活处理房屋继承权的行使与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冲突问题。

  1、继承人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该情况下也应以“户内户外”区别分析。第一,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同在一户,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则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若并未导致户的消灭,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此时,房屋的继承权依法行使。第二,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且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因继承了房屋而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毕竟,继承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继承人是可以继续使用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会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的。但要注意,即使这样,宅基地使用权也并不是继承来的,而实际上是村集体批给继承人的。这样做既物尽其用,也合情合理。第三,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体组织成员,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比如已经取得宅基地的。该情况下,仍应该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则,在允许其依法继承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但目前尚无统一的处理方法。

  2、继承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如果继承人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即使其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虽是这样,但问题又来了。没有土地支撑的房屋无异于空中楼阁,房屋继承人依继承取得了房屋,难道因为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无法使用?当然不能无视该继承人的权益而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此时,也应当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则,在允许其依法继承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

《宜昌市夷陵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宜昌市夷陵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相关文章:

河北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1-24

陕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1-24

北京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1-24

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11-15

继承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1-15

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新政策11-24

卢氏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1-16

江苏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1-14

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11-14

在线咨询

宜昌市夷陵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宜昌市夷陵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宜昌市夷陵区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近日,夷陵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紧紧围绕便民利民目的,统筹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统一放权、授权,从登记的前置、登记的要件、登记的程序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办法等方面进行规范,有效解决了未开展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的登记疑难问题。

  一是重申了登记的法定条件和限制条件。再次重申了申请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必须为依法审批的土地和房屋,登记前须经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验收合格。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受让人必须符合“本村村民”、“一户一宅”等相关规定(依法继承的除外),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请宅基地;二是列举了不同登记类型所需要的要件资料清单、要件资料的来源和提供者,要件资料的体现方式等等;三是进一步明晰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衔接流程。按照职责法定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从联合验收、权籍调查、图表出具等登记前置进行了规定,要求各部门相互配合、全面履职,做到无缝对接。

  夷陵区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是什么

  一、夷陵区农村宅基地申请人资格

  1、因国家建设或镇、村建设需要拆迁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3、复退、转业军人、离退休干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回原籍落户,确无宅基地者;

  4、原宅基地影响村镇规划的实施,需要拆迁的;

  5、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6、符合申请宅基的其他条件的。

  二、夷陵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

  1、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2、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

  3、符合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

  4、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地和原宅基地;

  5、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夷陵区申请宅基地所需资料

  (一)属于原地新建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材料

  1、《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书》;

  2、《宅基地申请公示表》;

  3、户口簿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6、《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

  7、原宅基地平面图;

  8、拟建房屋用地平面图。

  (二)属于异地新建的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材料

  除须提交前款资料外,尚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建房屋用地位置示意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复印件);

  2、占用农用地的,附耕地占用税税票;占用耕地的,附耕地补充协议书或完成耕地占补平衡证明材料。

  3、外地入迁户须提供原籍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多子女户,有子女到婚年龄,确需分居另行住房的,需提供双方签定的分户协议;集体拆迁的,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

  4、其他相关资料。

  四、夷陵区申请宅基地具体流程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理由如下:

  (1)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

  (2)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集体成员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如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那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终止,其生前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3)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遗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

  因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对宅基地进行使用,并不表明继承人继承了或者是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权如何行使?

  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被继承,需要区分不同情况,灵活处理房屋继承权的行使与宅基地集体所有的冲突问题。

  1、继承人是本集体组织成员

  该情况下也应以“户内户外”区别分析。第一,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同在一户,共同生活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则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若并未导致户的消灭,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此时,房屋的继承权依法行使。第二,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且继承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继承人可以因继承了房屋而取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毕竟,继承人继承了房屋,那么继承人是可以继续使用房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不会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的。但要注意,即使这样,宅基地使用权也并不是继承来的,而实际上是村集体批给继承人的。这样做既物尽其用,也合情合理。第三,如果继承人是与被继承人不在同一户下的本集体组织成员,但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比如已经取得宅基地的。该情况下,仍应该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则,在允许其依法继承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但目前尚无统一的处理方法。

  2、继承人非本集体组织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如果继承人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那么即使其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上的房屋,也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虽是这样,但问题又来了。没有土地支撑的房屋无异于空中楼阁,房屋继承人依继承取得了房屋,难道因为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而无法使用?当然不能无视该继承人的权益而强行要求其拆除房屋将宅基地给腾退出来。此时,也应当坚持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的原则,在允许其依法继承占有使用房屋的同时,对其加以适当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