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2-08-24 16:44:59 通知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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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管理的通知

  中考即将来临,以下是由应届毕业生网PQ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2016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管理的通知,仅供参考。

2016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管理的通知

  2016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管理的通知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考生在中考、高考期间有一个安静的学习、休息和考试环境,防止环境噪声影响广大考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中考、高考期间(2014年5月30日-6月15日),各地要按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标准对各类环境噪声进行严格控制。

  1.在灵溪、龙港城区及各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噪声防治措施,严格控制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建筑施工作业。对因生产工艺上要求夜间连续作业的,必须凭县级以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公告附近居民。

  2.严格控制机动车辆噪声扰民,夜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运输装卸作业。确因城镇建设特需,必须在夜间运输装卸建筑材料及建筑废土的,应严格按夜间施工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

  3.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边界噪声排放超过国家噪声标准的娱乐场所,必须停止营业。

  4.居民住宅及其附近的机械、修理等工场不得在18时至次日6时进行对周围有噪声污染的作业。

  5.机关、学校、社区要严格限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对违反规定的高音广播喇叭要强制拆除。

  6.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使用时间,中考、高考期间禁止使用影响考生复习、休息的超标噪声源。

  7.不得在18时至次日6时在居民区内进行对周围居民和考生有噪声污染的房屋装修作业。

  二、在高考、中考时间(6月7日-9日,6月14日-15日)要做到:

  1.对考点周边路段实行交通管制,途经考点周边路段的车辆请绕道行驶、禁鸣喇叭,确保考点学生交通畅通和安全,避免交通噪声干扰。

  2.考点周边有基建项目在建、工厂生产和娱乐场所活动以及其他对考试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要停止作业和活动。

  3.高考时间(6月7日-9日)禁止机动船在横阳支江五街桥至党校段通行;中考时间(6月14日-15日)禁止机动船在横阳支江五街桥至党校段通行,龙港新渡街渡口机动船只禁鸣汽笛或喇叭。

  三、有关乡镇和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温州鳌江海事处在中考、高考前一周内,要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考点周围的建筑施工工地及产生噪声扰民的重点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中考、高考时间要组织人员对考点附近进行巡视,发现噪声干扰考场的现象立即予以制止。县环保局在中考、高考期间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查处。县公安部门在中考、高考期间(尤其在夜间)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加强对环境噪声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考点学校也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学校周边环境状况,协助做好监督管理。

  四、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电话,依靠群众对中考、高考期间产生的环境噪声进行监督。

  五、县环境保护局对学生中考、高考复习及考试期间群众举报的环境噪声污染事件必须从速进行查处。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6日

  2016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管理的通知二

  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环境保护局,各相关单位:

  2016年中考、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即将开始,为确保 我市考生在中、高考期间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让考生以充沛的精力参加考试,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现对中、高考期间的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组织

  各地环保部门应充分认识中、高考期间环境管理的重要性。依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所属区域考生学校、考点周边环境污染源的排查工作,对有可能导致考生学校、考点周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声环境质量受影响的污染源,要查明污染产生装置、污染防治措施完好状况,并消除污染隐患,切实加强环境监管,防范任何可能对考生造成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让绿色护考真正落到实处。

  镇江市环保局成立以贾龙华副局长为组长,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环保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环境监察大队长为组员的中、高考期间环境管理保障小组。

  二、严控噪声污染、确保环境质量

  1、自5月28日至6月19日期间,一切影响考生生活与学习的环境噪声排放单位,必须对噪声源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确保达标排放,杜绝环境噪声污染。

  2、凡市区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单位,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建筑工程环境噪声排放的有关事项。

  3、凡在考点附近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于6月7日至6月9日昼间、6月17日至6月19日昼间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市区内居民敏感集中区域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自5月28日至6月18日夜间(22:00至次日凌晨6:00)禁止施工作业,此时段的夜间施工作业申请一律不予行政许可。

  4、禁止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5、考试期间严格限制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防止露天娱乐、集会等活动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

  6、严格控制或取缔服务业中个体加工点环境噪声作业。

  7、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业用途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必须限制作业时间,避免干扰考生。

  三、防范大气污染、实施预警管理

  1、各地环保部门必须立即行动起来,对考点附近进行全方位的环境隐患排查,特别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确保废气处理装置高效运行,防范废气事故性排放现象发生;坚决杜绝市区内尤其是考点附近大气恶臭、异味现象的发生。

  2、镇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对全市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仪器与设备全面进行一次维保与校验,确保数据准确;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警,保证环境质量安全。

  3、各地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可能影响考点的重大风险源情况摸排工作,在排查隐患的基础上,考前对重点防范点位进行一次再落实、再督察,确保全面履行职责,确保环境应急处置救援措施的落实,严防大气污染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岗位值守、强化应急管理

  各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考试期间及考点附近应急值守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完善值班制度,做好随时应对各类环境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同时,切实加强考试期间的夜间值班巡查工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影响考生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严格落实责任、实施问责追究

  各地环保部门负责考点环境监管工作的同志要充分认识考场环境安全的重要性,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责任,对在考试期间擅离职守、各类突发环境事故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不力等,造成不良后果或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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