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让股份委托协议

时间:2020-11-07 16:20:57 委托书 我要投稿

传让股份委托协议范本

  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

传让股份委托协议范本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信证券公司 营业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及其他相关业务,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双方声明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1、甲方依法具有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限制其证券投资资格之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

  3、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甲方保证被确权的股份为其真实所有。

  4、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认真阅读《股份转让风险提示书》,充分认识到代办股份转让存在的投资风险,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甲方已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试点办法》和其它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相关规则。

  6、甲方承诺不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等行为,违反者承担相应责任。

  7、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8、甲方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免责条款,并愿意受所有条款之约束。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1、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资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进行股份转让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4、乙方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愿意受本协议所有条款的约束。

  乙方保证上述声明的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章 开户

  第三条 甲方进行股份转让公司的股份转让,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有关补充通知的规定,开立深圳A股或B股账户。乙方审核甲方开户申请资料合格后,为投资者开立深圳A股或B股账户。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办股份转让,应按照乙方要求填写开户资料,由乙方为其开设资产账户;甲方确保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由于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引起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若甲方为境内法人投资者,开设资产账户时需要提交:

  1、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预留印鉴。

  第六条 若甲方为境外法人投资者,开设资产账户时需提交:境外注册商业登记书及复印件,董事证明文件(须为律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机构授权委托书(须盖章签名)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董事)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股份转让账户卡。

  第七条 甲方办理开户手续时,必须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是甲方在乙方预留的重要印鉴,甲方对此负有保密责任。甲方认为必要时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乙方柜台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如电话自助委托、自助终端委托)修改交易密码。

  第三章 委托代理

  第八条 甲方在乙方办理开户手续后,乙方应为甲方管理其账户并从事下列委托事项:

  1、接受并执行甲方的有效委托;

  2、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股份,代理领取甲方应有的分红派息;

  3、代理甲方进行每次转让成交后的资金和股份的清算交割,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甲方收取手续费,并代收税款和其他费用;

  4、应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甲方账户资金和股份数量变动情况的清单,供甲方核查;

  5、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乙方提供柜台委托、电话委托、互联网委托等委托方式。甲方可选择委托方式,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委托当日有效。

  第十条 乙方在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可以接受甲方的.限价委托,但不得接受全权委托。

  第十一条 委托交易采取全额交易结算资金交易方式。甲方委托买入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交易结算资金;甲方委托卖出股份时,其账户须有足额股份余额,否则乙方将拒绝该委托。

  第十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股份转让,应遵守乙方业务规章,并提交规定的证件。

  第十三条 甲方通过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以乙方电脑数据为准;柜台委托以甲方签字确认的委托凭证为准;甲方以电话语音、传真、信函下达的委托指令,如乙方无法确认,将不作为对乙方的有效指令;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在办理每一笔委托后须在三个交易日内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如有疑问,须在查询交易结果或打印交割清单当日向乙方书面质询,否则视为已被甲方确认。

  第四章 资金存取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享有资金存取自由,但资金只能以银证转账方式在其资产账户和同名银行结算账户间划转。具体事宜按照第三方存管协议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当甲方资产账户出现大额异常变动时,乙方有义务予以关注并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甲方交易结算资金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按季支付或在甲方销户时支付,乙方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对甲方利息所得代扣代缴利息所得税。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乙方应将最新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规则、制度及相关信息准确、及时地在乙方网站和营业场所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