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就业协议书的各种注意事项

时间:2022-07-14 11:48:56 就业协议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关于高校就业协议书的各种注意事项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辽宁省教育厅大学生就业局统一印发。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协议书》。《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协议书一式四份,每位毕业生只能同时持有一套《协议书》,并只能同时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

关于高校就业协议书的各种注意事项

  2、《协议书》由学校统一编号登记后,发给学生。按照教育部相关政策规定,定向生、委培生按定向委培协议就业,不使用《协议书》。对于保送研究生的学生,不予以发放。

  3、《协议书》签订的一般程序:

  (1)毕业生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学院进行审核。

  (2)毕业生填写应聘意见并签字;用人单位签署接收意见,由招聘负责人签字、盖章;双方填写其它约定条款。

  (3)视各地接收高校毕业生政策要求,如有相关规定,《协议书》须加盖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公章,或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接收函。

  (4)学院审核、加盖公章;

  (5)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加盖专用章;

  (6)学校收取《协议书》两份,纳入就业计划;用人单位、毕业生各保留1份。《协议书》的复印件交给辅导员老师。

  4、《协议书》上所列项目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责任。

  5、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将有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并将有关意见注明于《协议书》“双方约定”栏内。凡未告知用人单位情况,在被录取(或录用)后不能去已签协议单位工作的,必须取得单位的书面同意;如单位不同意,毕业生须按协议就业。

  6、毕业生如不慎遗失《协议书》,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就业协议重新领取申请表》,毕业生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经核实确属遗失者,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收到个人申请书的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补发手续。

  7、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应严格履行签订的就业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需经得另两方同意,并报经签证机关核准后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未经协商,单方面不得终止和变更协议内容。

  8、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后,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须与原签约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在就业方案上报之前,毕业生若提出解约,则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即办理违约手续的程序)进行:

  (1)毕业生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由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书》的证明。

  (2)毕业生填写《就业协议重新领取申请表》,毕业生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3)毕业生本人持原《协议书》(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书》的书面证明、《就业协议重新领取申请表》到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申请更改就业计划,申请新《协议书》。

  9、《协议书》管理与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其它事项:

  (1)、《协议书》需用黑色碳素笔填写,不得涂改。在学生签约完毕后,辅导员老师要收取协议书复印件,以便于就业计划的核对。学院毕业生辅导员在学生签约前要指导学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严格审核,以防就业纠纷出现。学院对协议审核盖章,原则上要盖学院公章,很多用人单位对此有要求,认为学生工作办的公章无法律效力。《协议书》中用人单位情况必需填写完全,否则省大学生就业局审核不予通过;“学历”本科生填写“本科”;“专业”一栏不必填写学院,直接填写专业,专业必须填写准确的全称。“应聘意见”一栏填写“同意”,并由学生本人签名。

  (2)《协议书》在签订过程中,除单位加盖公章外,根据各地区政策不同,往往还需要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否则被视为不完备的就业协议,省毕业办不列入派遣计划,即不能根据就业协议书打印报到证,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就不能转入单位或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人事部门。下面说明一下,列入派遣计划的就业协议,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相关审批要求。

  教育系统:毕业生签约公有制中小学,就业协议加盖市级教育局公章。

  非教育系统:毕业生与我省大连地区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就业协议须加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公章。

  毕业生与我省除大连市外的其他地区的中、省直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签订就业协议,不需各地市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盖章;毕业生与我省除大连市外的其他地区的市属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都需加盖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毕业生与北京、上海、天津、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单位如接受档案、户口并要求报到证打印单位名称的,需办理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单位签发的接收函。北京市接收函为

  两种,其一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接收函;另一种为“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在京中央企业毕业生接收函”,二者具备其一即可。天津市的接收证明材料为由用人单位、学校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加盖公章的《外地院校非天津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津就业申请表》。上述其他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区,与中、省直的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部队签订就业协议,不需各地市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盖章;与市属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都需加盖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

  上述政策,是我们总结的最近几年各地区接收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这些政策也处于动态变化中,每年都会出现一些新情况,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向毕业办咨询。

  (3)《协议书》因学校和学院签署的意见为审核意见,原则上要求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先审核盖章。如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需要学校先盖章,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人信息及单位名称,经学院备案后,到校毕业生申请盖章。

【高校就业协议书的各种注意事项】相关文章:

高校就业协议书12-09

高校的学生各种心理问题05-27

高校毕业就业协议书09-09

高校就业协议书样本07-22

高校就业协议书填写07-20

爬山的各种好处及注意事项05-30

普通高校就业协议书11-03

高校就业协议书20篇07-06

高校就业协议书填写范本07-28

高校就业协议书范本最新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