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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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引导语: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能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欢迎阅读!

2017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青岛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即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科学评估,依法处置;预防为主,全程控制;反应迅速,应对及时。

  1.4 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的特点,处置不及时往往导致严重的危害后果,并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一定的影响。即墨市食品安全事故主要发生在夏秋高温高湿季节(5-10月),以细菌性食物中毒为主,餐饮服务环节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产以及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为大概率事件,未构成Ⅳ级以下的食品安全事故会经常发生,构成Ⅳ级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发生。

  1.5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个级别。

  一般(Ⅳ级)级别: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30人以上,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Ⅲ级)级别: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青岛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Ⅱ级)级别: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Ⅰ级)级别: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6 适用范围

  在即墨市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突然发生食源性疾患,危害或可能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的,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市食安办会同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处理,不需启动本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2. 组织指挥机制

  2.1 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2.1.1人员组成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市食安办主任

  成员:市新闻中心、市食安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粮食办公室、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旅游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以下统称各镇)分管领导组成。

  2.1.2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和部署;

  (2)组织、协调、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持;

  (3)对于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预警信息,加强监测,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规定做好信息报告、预警和应急响应,必要时提升响应级别;

  (4)负责指挥部所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培训、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5)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处置指挥部;

  (6)指导各镇做好Ⅳ级以下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各镇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协助处置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2.2 市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安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食安办副主任担任。

  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落实指挥部决策及部署;

  (2)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

  (4)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与研判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5)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工作;

  (6)负责本预案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7)指导各镇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新闻中心根据指挥部要求,负责信息发布方案的制定,根据指挥部确定的口径,组织协调市食安办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加强对舆论的引导和管理。

  市食安办负责组织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监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配合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现场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和病员救治,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验检测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种植环节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养殖环节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畜禽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案件查处及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市粮食办公室负责原粮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市教体局负责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旅游局负责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协助食品监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公共道路等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的摊贩经营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2.4 专家组

  指挥部组建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增补。

  专家组职责:

  (1)指导或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评估工作;

  (2)对一般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工作进行分析评估,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指导和参与应急处置;

  (3)在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3.监测评估与预警

  3.1 预防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各经营业态的监督检查,加大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等高风险点的监测检验力度,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潜在隐患和风险点,不断强化工作措施,有针对性做好防范工作。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及时报告或通报市食安办。

  3.2 预测

  各镇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测分析,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根据历年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发生情况,结合气候、环境等因素,对食品安全形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3.3 监测

  市食安办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镇等,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采取专业监测、重点监控等方式监测、收集信息。

  市食安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处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评估研判本市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进行预警,并提出防范应对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认后,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部署,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4 预警

  3.4.1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Ⅳ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Ⅱ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4.2 预警发布

  (1)Ⅳ级预警信息由市食安办提出预警建议,经指挥部批准,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

  (2)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信息经指挥部批准,由上级指挥部发布。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4)对于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要及时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5)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指挥部批准后,市食安办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地区进行通报。

  3.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做出预警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收集、宣传和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及时发布进展情况、评估结果和防范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防护设施、装备、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可以宣布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责令召回等临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措施等内容。预警解除后,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措施的信息。

  3.4.4 预警调整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调整的建议,经指挥部批准后,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通报相关部门。

  3.4.5 预警解除

  依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变化情况,经确认事故危害基本消除,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原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

  4.信息报送

  4.1 建立报告、举报制度

  指挥部办公室同各镇、各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与举报系统,向社会公布受理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举报电话,并保障系统有效运行。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利和义务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向本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举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隐患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人

  4.2.1报告责任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及餐饮服务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医疗卫生单位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4.2.2报告责任人

  (1)各镇、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3 报告时限和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发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市食安办以及事发地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举报。接受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市食安办报告。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及时向市食安办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进行续报。对于食品安全事故核实、处置过程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应及时报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市食安办接到Ⅳ级以上级别食品安全事故举报或报告后,应组织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紧急情况下,要边核实、边处置、边报告,可越级上报。

  发生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结束。

  发生Ⅱ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时,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的限制,也应按规定时间报告。

  4.4 报告内容及要求

  4.4.1 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4.2 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4.4.3 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先期处置

  5.1.1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5.1.2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事发地镇及有关部门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医疗救治、调查核实等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发展趋势等现场动态信息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并做好启动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5.2 分级响应

  5.2.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镇、各有关部门应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指挥部报告情况,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

  (2)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向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3)Ⅳ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发地镇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事故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新闻信息组、检测评估组、维护稳定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

  (5)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镇提供增援或保障。

  (6)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为镇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5.2.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Ⅲ级、Ⅱ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Ⅲ级、Ⅱ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在上级政府及上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指挥部迅速组织各镇、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5.3 现场指挥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可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新闻宣传、专家咨询等工作组。各工作组服从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1)综合协调组。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及事故涉及的镇参与。负责综合协调、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2)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卫生、公安及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

  (3)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等,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建立救治绿色通道,提出救治措施,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5)专家咨询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新闻信息组

  由市新闻中心会同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组织事故处置宣传和舆论引导,并采用适当方式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检测评估组

  由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实施检测,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8)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镇,加强对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维护好事故现场秩序,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保障社会稳定。

  5.4应急处置措施

  5.4.1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提供支持。

  指挥部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针对事故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或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及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有效利用医疗和药品资源,组织和救治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并采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人员伤害。

  (2)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检验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抽样检验,尽快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办工作。

  (3)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就地或异地封存与事故有关的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现场调查完结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设备、工具及容器,消除污染;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予以解封。

  (4)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的镇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依法从严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哄抢财物等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6)必要时,启用本级财政设置的应急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5.4.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Ⅲ级、Ⅱ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并在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各镇、各有关部门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指挥部报告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指挥部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上级指挥部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各镇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5.5 应急联动

  指挥部办公室开通与上级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同时,与周边相关地市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信息共享、通信联络、队伍及资源调动程序等工作。

  5.6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指挥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6.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危害性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的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2)级别降低。

  对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应当相应降低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的,并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6.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事故信息发布由市新闻中心会同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同时,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故发生地镇、相关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7.2 保险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7.3 评估与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当会同各镇及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8.应急保障

  8.1 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8.2 人员保障

  根据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及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8.3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办公室的委托,检测机构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8.4 物资和经费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物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8.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9.宣传培训与演练

  9.1 宣传培训

  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9.2 演习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镇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各自组织辖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市级专项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一次。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10. 责任追究

  对应急处置工作推诿扯皮、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中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现场处置中失职、渎职,以及应急准备中对责任应尽未尽并造成严重后果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1.2 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应急预案在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11.3 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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