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时间:2020-10-13 10:12:42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引导语:你们有了解过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欢迎阅读!

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金融风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指导和规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切实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及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兰察布市范围内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以及各类金融机构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社会动乱或者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而导致的存款挤提、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挤提、集体退保或者其他债务挤兑等情形。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意识和水平,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发现苗头和隐患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金融风险应急管理体制。

  1.4.3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国家、金融部门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加强应急管理,使应对突发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4 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监测机制,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处置程序要求,保证发现、报告、控制和救助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及时处置。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人民政府设立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由下列人员和单位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公安局、人民银行、银监局负责人。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应急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工商局、市人行、市银监分局、市检察院、市法院、武警乌兰察布市支队、事件发生地旗县市区政府。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2 工作职责

  2.2.1 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职责

  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或调整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应急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2.2.2 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协调各成员单位职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协调市人行及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对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的风险监控;督促、检查、指导应急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按照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开会议;及时向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报告异常情况或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协调各应急成员单位和事发金融机构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提出预案的修改意见;对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组织应急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2.3 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金融应急工作的宣传活动,会同有关监管部门确定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搜集市内外舆论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对全市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消除有害信息的影响。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预防和应对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预案和工作方案的审定、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协助市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突发金融事件信息的汇总和上报。

  市人行:负责加强对民间融资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民间融资与银行存贷款等业务之间的交叉和风险传导,评估和研断风险变化趋势和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汇报;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与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积极向上级行争取救助再贷款,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市银监分局:负责及时启动本部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负责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认定等工作,对通报的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政府及相关单位通报有关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地方政府和事件发生机构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市场准入与退出的管理,强化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动态监控和管理,严厉打击抽逃出资行为。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市法制办:负责研究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提出解决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判断,如确需地方财政出资救助时,确定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

  市检察院:负责依法查处金融突发事件中的各类职务犯罪案件;视案件情况提前介入,严历打击破坏经济金融秩序的不法行为;积极指导金融系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市法院:负责根据案件影响程度,依法确定管辖级别,有效打击犯罪分子,采取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

  武警乌兰察布市支队: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风险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接待、处置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受市政府委托,与各成员单位共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制订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履行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提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建议。

  事件发生地旗县市区政府及时启动本旗县市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协调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维护社会稳定;按规定负责组织、落实债权、债务的甄别确认和应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补偿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市金融办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突发事件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所辖行业特点,制定落实相关风险处置预案,加强对所辖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分析,认真排查及时消除所辖行业的突发事件隐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并按规定及时向市金融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各种金融风险的预测预警信息,相关旗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内政办发〔2010〕68号)和《乌兰察布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乌政办发〔2009〕117号)的规定上报市政府应急办。

  3.2 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本系统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各级政府应急办、市金融办、市人行和相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3.3 市人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民间融资风险的监测,重要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相关部门要建立民间融资中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提示风险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各旗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协调辖区内相关部门做好本地的民间融资监测工作。

  3.4 市金融办协调、指导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工作,加强对各应急成员单位通报的金融风险状况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市金融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各旗县市区相关组织要协调做好本地的监测工作。

  3.5 事发地旗县市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为突发事件的报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

  4 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将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突发事件;

  (3)国际、国内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市内金融安全的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4.2 重大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出现在乌兰察布市并波及对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乌兰察布市市政府或各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市(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事发乌兰察布市且能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市级多个部门联动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所涉及旗县市区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旗县市区协调的突发事件;所涉及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处置的突发事件。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启动

  5.1.1 启动条件

  (1)当我市发生Ⅲ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

  (2)当金融突发事件对乌兰察布市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造成危害及重大影响时,视情启动本预案。

  (3)当旗县市区启动金融突发事件预案请求扩大响应时,经指挥部研究决策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5.1.2 启动与终止权限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行动。

  5.2 分级响应

  5.2.1 Ⅰ级响应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单位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请求启动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国家、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Ⅱ级响应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立即启动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政府,请求启动内蒙古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响应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组织相关地区、部门迅速开展应对和处置。

  5.2.4 Ⅳ级响应

  Ⅳ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件所涉及的旗县市区政府和应急成员单位启动预案,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处置。

  5.3 应对措施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主管部门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查明引发突发事件的原因,提出处置工作的对策措施,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保卫人员及时到位,加强警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事件发生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工作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并按信息报告的规定向有关机构和部门报告。

  (3)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制定处置方案,协调各种力量,接受指挥部统一指挥。

  处置方案的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影响,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指挥部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成员单位组织实施。

  (4)各成员单位及风险涉及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加强情况沟通、协调配合,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5)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时,根据市政府要求,由市公安局负责。

  (6)银监分局、市人行根据职责,及时对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指导和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示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风险防范,确保金融运行安全。

  (7)突发事件发生在旗县市区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预案,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部署有关力量,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有效进行。根据事件进展情况,负责采取资产保全措施,进行个人债权登记确认,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债权人损失。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和维稳工作。

  (8)在市金融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市内新闻媒体和对外报道的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严禁擅自报道、恶意炒作。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宣传等部门根据指挥部的意见及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9)市财政局确保市级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所需的经费支持。对经批准给予财政资金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的有关手续,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5.4 信息报送与发布

  5.4.1 一般、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应急办。重大和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市金融办报告,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4.2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起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由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6.2 评估与总结

  (1)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旗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发生、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同时抄送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2)旗县市区、市直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有关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3 奖励与处罚

  (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2)各成员单位应保持必要的日常联系。

  (3)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各成员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3 人力资源保障

  (1)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2)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不断提高应急水平和能力。

  8 附 则

  8.1 预案的制定与管理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制定,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审定,由市政府发布,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1)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突发金融事件工作预案,报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各旗县市区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8.2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8.3 实施监督

  本预案由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实施,市金融风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金融办负责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8.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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