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22-07-06 14:50:02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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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302号令)第七条及《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148号令)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条 编制目标

  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安全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编制原则

  建立高效集中统一的指挥系统,充分发挥人、财、物优势,最大限度控制重特大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预防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于酿溪镇境内所有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章基本情况

  第六条 地理环境

  酿溪镇位于新邵县城,辖29个行政村,11个社区居委会,总面积63.5平方千米,气候温和湿润,地质构造复杂,地形呈丘陵状,矿产资源丰富,工矿商贸企业门类基本齐全。

  第七条 灾害源及事故特点

  ㈠ 镇范围内自然灾害源头多,如森林火灾、山洪暴发、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水陆交通安全隐患、易燃易爆物隐患等。

  ㈡ 矿工企业的事故隐患突出,表现在:

  1、非煤矿山塌方、炸药爆炸等事故;

  2、化学危险品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易发泄漏、爆炸、中毒、窒息事故;

  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施缺陷严重,容易诱发爆炸事故;

  4、加油站、液化气体充装、销售等火灾爆炸事故;

  5、烟花、鞭炮事故。

  ㈢、镇内资江通航水域航程较远,水库等库情较复杂,有垮坝隐患;

  ㈣、公众聚众场所的火灾,塌楼事故;

  ㈤、各类危房垮塌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

  上述五大类情况都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是诱发重特大事故的源头。

  第八条 现有抢险救灾的专业队伍报警电话:

  ㈠、新邵县公安消防大队 电话:119

  ㈡、邵阳市煤矿山救护队 电话:5323262

  ㈢、新邵县道路交通事故报警 电话:122

  ㈣、新邵县“红十字”急救中心 电话:3661101

  ㈤、镇政府抢险救护队:

  1、组成单位:镇政府(3661156) 派出所(3661152)

  交管站 农机站 酿溪镇医院 电管站 水利站

  保险公司 林业站 酿溪学区

  2、组成成员:镇机关在编在岗干部、职工,相关职能部门在岗人员、基层干部、应急民兵。

  第三章 预警系统

  第九条 酿溪镇人民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预警系统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一)酿溪镇预警系统设镇党政综合办。

  预警电话:3661156

  (二)预警系统职责:

  1、监控全镇重特大安全隐患;

  2、受理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

  3、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包括群众举报安全事故等方面情况);

  4、建立重特大安全事故119 110 120 122网络管理制度;

  5、负责给首长及时提供相关情况。

  第四章指挥机构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设立重特大安全事故总指挥部。

  (一)总指挥部设在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电话:3661156;

  (二)配备指挥车及通信工具;

  (三)总 指 挥:镇人民政府镇长 谭中凡 1397399889

  (四)副总指挥:政法武装委员 刘朝辉 13762881030

  (五)指 挥:由各部门负责人

  (六)副指挥:由各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担任

  (七)总联络员:安监办主任吕衡炫 18273972389

  (八)联络员:各部门安全(保卫)负责人

  第五章抢险及救援力量

  第十一条 要求

  (一)抢险救护队伍平时保证装备良好,人员训练有素;战时出警迅速,招之即来,来之能战。

  (二)所有参战人员均按各自任务,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好装备、器材和工具,服从指挥,严守纪律。

  第十二条 进入现场前注意事项

  (一)遇到有毒有害气体扩散事故抢险,所有车辆人员停留上风向,抢救过程中,尽可能减少人员入围;

  (二)入场前加强灾情侦察,严防扩大事态。

  第十三条 力量组织调配

  (一)事发单位首先全力投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二)专业队伍,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三)公安部门担负保护现场,疏散人员,护送伤员之职责,对职责违法者进行监控、调查、取证;

  (四)派出所负责保护现场,根据需要设立隔离区、隔离带;

  (五)抢险队伍,由现场总指挥和副总指挥调度;

  (六)120急救中心和酿溪镇医院医务人员,现场抢救、运送伤员;

  (七)抢救完毕,清理现场,由现场指挥发布撤除警戒,做好移交 ,安全撤离;

  (八)仍需要保留的现场,由事发单位看管,由调查组宣布撤离。

  第六章救灾的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镇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责任主体按事帮类别分工

  ㈠、火灾事故:上级消防部门为主,公安、电业、林业、供水、交警等相关部门配合;

  ㈡、非煤矿山企业事故:镇政府为主、矿山业主、公安部门配;

  ㈢、爆炸事故:公安部门为主,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㈣、道路效能事故:交警部门为主,交通、保险等相关部门配;

  ㈤、楼房倒塌及建筑工程安全事故:上级建设部门为主,公安消防部门配合;

  ㈥、有毒化学危险品事故:以公安和上级环保、安全、消防为主,效能部门配合;

  ㈦、农机事故:农机部门为主,交警、保险等部门配合;

  ㈧、山洪水利设施事故:水利部门为主,公安、交通部门配合;

  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主。保险等相关部门配合;

  ㈩、文化、教育、商贸活动和集会等事故:主办部门为主,交警、公安、保险等相关人员迅速赶到现场。

  第七章 防灾物质储备与征调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物资由总指挥调拨,应无条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临时调拨物资由指挥部报告总指挥同意后,方可征调。

  第八章 后勤保障

  第十七条 保证抢救车辆腑员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保证现场急救药品、器具物资充足,通知急救伤员。

  第十九条 重特大安全事故救灾经费,经总指挥批准,由镇财政专项拨给。

  第九章 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原则上做到灾后不见灾,不发疫情,残流不扩散,环境无污染。

  第二十一条 进入现场的'人员、设备、设施受毒物污染,必须进行全面清洗消毒,经有关部门(卫生防疫、环保)检测无碍,方可离开现场,以防造成次生灾害。

  第十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配合上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由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授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三条 对责任事故,按省人民政府第148号令国务院302号令的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预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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