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污染应急预案

时间:2017-06-22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引导语: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北京市水污染应急预案,欢迎阅读!

  北京市水污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水环境现状及风险分析

  1.1.1水系概况

  昌平区河流分属三个水系:北运河水系的温榆河;永定河水系的老峪沟;潮白河水系的黑山寨沟。

  平原河道:全区平原河道主要属于北运河水系的温榆河,有主要排洪河道26条。此外,清河在本区南部界边经过,境内长度4.8km;京密引水渠自东向西贯穿本区,境内长度37.15km。温榆河属于北运河水系,是海河流域四大河流之一,是北京市西北部地区主要排水河道。河道起自昌平区沙河闸,流经顺义区、朝阳区,至通州北关拦河闸,全长约48km,流域面积2478 km2。温榆河昌平区段长约19.4km,境内流域面积1237 km2。温榆河以上有五条支流,东沙河、北沙河、南沙河、孟祖河和蔺沟河。

  山区沟道:全区山区主要排洪沟道16条,属三大水系,北运河水系、永定河水系和潮白河水系。老峪沟属永定河水系湫河,源于流村镇老峪沟深山区,由老峪沟、黄土洼沟汇入马刨泉村北向南流入门头沟区的湫河,流域面积53.6 km2。黑山寨沟属潮白河水系怀九河,源于昌平区延寿镇黑山寨地区,由两条沟组成,即黑山寨沟、慈悲峪沟,均为常年基流,流域面积42 km2。

  1.1.2水环境概况

  (1)地下水

  根据本区长期监测资料来看,大部分地区水质符合III类标准。在沙河、小汤山、北七家、南口、兴寿等局部地区,浅层地下水水质较差,超标指标主要为铁、锰、NO3-和氟化物。

  (2)地表水

  根据本区河流和水库水环境状况的长期监测资料,区内东沙河、北沙河、南沙河与温榆河等主要水体水质常年为劣Ⅴ类,不满足水体功能区划要求。温榆河出境断面水质仍然不满足考核指标要求,氨氮超标严重,多处存在污水直排现象。

  1.1.3饮用水源地保护概况

  本区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主要为区域范围内市自来水集团、昌平自来水公司和燕龙供水公司的23个水厂水源地,水源井135眼,其中第四系井69眼,基岩井66眼;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井主要为昌平区马池口、阳坊、流村、崔村、延寿、十三陵及南口等7个镇25个自然行政村的63眼水源井,其中第四系井33眼,基岩井30眼;地表水水源地为响潭水库和碓臼峪塘坝。

  1.1.4水环境风险状况

  本区水资源十分匮乏,水资源十分珍贵。如发生水污染事故,尤其是饮用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事故,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用水安全,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威胁本区水环境安全的因素众多,主要来自由交通事故、安全生产、自然灾害引发的水污染事故。还存在着工业废水超标准排放,长期积累后在短时间内引发水污染事故等。本区道路交通发达,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庞大,工业企业众多,自然条件复杂,水环境安全风险较大。加之本区社会承受力脆弱,政治敏感,一旦发生水污染事故,极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和政治影响。

  1.2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健全、完善水污染事故应对体制、机制,完善指挥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应急响应和工作程序,规范水污染事故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颁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1.3.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强化应急准备为抓手,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加强应对协调联动机制。全面提高本区处置水污染事故能力。

  1.3.2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昌平区的水环境安全。

  (2)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落实“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非常态相结合”的要求,强化、落实企业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开展环境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与整改等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3)坚持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体系,形成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水污染事故处置体系。企事业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区环保局和区人民政府。

  (4)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本区应急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家队伍,积极做好应对水污染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保障工作。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水污染事故,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水体污染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事故,以及由其它突发事件引发水环境污染、且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环保部门牵头处置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水环境污染且水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环保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水体辐射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2重大水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故: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事故。

  1.5.3较大水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故: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事故。

  1.5.4一般水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故: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事故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6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总体执行北京市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本区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区、企业二级管理。区级预案包括区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和辖区内不同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环保局负责本区水污染事故应对工作,发生水污染事故后,必要时,组建区水污染事故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临时应急指挥部”)。

  区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办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区临时应急指挥部职责为:指挥、组织、协调本区一般、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时,开展事故初期响应,协助市临时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2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临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职责分工如下: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水污染事故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疏导和舆论引导工作。

  (2)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水污染事故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3)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负责对水污染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水污染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水污染事故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4)区民政局: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负责救助款物的调拨、发放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5)区财政局:负责一般、较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区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6)市国土局昌平分局:负责组织对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7)区环保局:负责处置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的水污染事故,协助处置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的水环境污染事故;对水污染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水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水污染事故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配合市环保局对水污染事故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收集、汇总、分析水污染事故资料。

  (8)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组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及时处置管道突发事故,防止发生水环境污染次生灾害;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由此引发的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9)昌平公路分局: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水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水污染事故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级以上一般公路及桥梁路段的水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水环境污染。

  (10)区水务局:负责协调水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调水稀释、污染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参与水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水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城市污水处理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信息资料。

  (11)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事故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12)区国资委:督促所属企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水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13)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协调水污染事故过程中所需的应急食品及医药物资的储备,对食品的安全及医药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

  (14)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水污染事故处置。

  (15)区农业局:负责农业水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和对农业水污染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6)昌平交通支队:负责水污染事故现场外围道路交通的疏导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分流疏导社会交通,并通过广播电台、室外信息显示屏等发布交通诱导信息;负责为相关处置车辆及时开辟绿色通道;根据水务部门需求,配合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

  (17)昌平消防支队:参加水污染事故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水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18)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开展水污染事故的初期响应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辖区内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和人员疏散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成员单位加强日常水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水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水环境事件进行风险评估、资料搜集及整理报告。

  3.2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水污染事故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预警分级

  可以预警的水污染事故预警级别,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加以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四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

  黄色(三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橙色(二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红色(一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3.2.2 预警发布和解除

  按照《北京市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3.2.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后果,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组织开展污染源的调查,掌握可能涉水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信息,了解相关资料,进展情况和发展态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开展水污染事故的情景设定、分析和评估工作。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

  (3)针对水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环境监测人员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预警响应程序按照《北京市昌平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送

  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所在地区政府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水域。

  4.1.2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区环保局。

  4.1.3区环保局接到一般、较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可请求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区环保局接到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4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等级的,以及事故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水污染事故或突出情况,应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

  4.1.5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4.1.6加强信息续报和事故处置总结报告工作。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水污染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10日内或按区应急办具体时限要求,报送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4.1.7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水污染事故,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区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4.1.8对于区应急办明确要求核报的信息,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1.9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区应急办电话,如实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4.2先期处置

  4.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危害的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区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

  4.3分级响应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3.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水污染事故,由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处置。

  4.3.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水污染事故,由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处置。

  4.3.3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全区启动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区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主管副区长或政府办主任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街道、重点地区社区居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其中,主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主任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区环保局局长任执行总指挥,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委和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协调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3.4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启动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并启动I级应急响应,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由区应急委负责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由区委书记、区长或主管副区长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街道、重点地区社区居委会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其中,区委书记、区长或主管副区长任总指挥,负责应急处置的决策和协调工作;主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主任及环保局局长担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当北京市启动或成立市级层面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区临时应急指挥部要在市临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4.4.1根据一般、较大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政府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4.4.2现场指挥划分为专业处置责任和行政协调责任,现场执行总指挥行使专业处置权,现场总指挥行使重要事项决策和行政协调权。

  4.4.3现场指挥部设相关工作组,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专家咨询组、信息宣传组、应急救援组和应急保障组:

  (1)污染处置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市政市容委、昌平公路分局、区水务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区农业局、区安全监管局、昌平交通支队、昌平消防支队等部门及相关街道参加。主要负责对水污染事故进行处置与调查,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和人员疏散方式及途径。

  (2)应急监测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区卫生计生委、区水务局、区农业局、市国土局昌平分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水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明确相应的监测方案、点位和频次,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专家咨询组: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现场专家组。主要负责提出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专家咨询组成员依托北京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4)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网管办、区信访办、市国土局昌平分局、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国资委、区环保局、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路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协调新闻媒体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区环保局、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安全监管局、昌平公路分局、昌平消防支队等有关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

  (6)应急保障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别按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分工落实。其中,区政府主要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各项保障;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负责维持现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4.4.4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

  4.4.5参与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应立即调动专业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和事件处置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4.4.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时,应报请市应急办协调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

  4.4.7发生的水污染事故有跨区、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办,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区政府通报水污染事故的情况。

  4.4.8事故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相关部门或现场指挥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5响应升级

  当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北京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昌平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应急办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办统一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启动《北京市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时,本区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6应急终止

  4.6.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

  (2)确认事发水域及下游污染物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7.2一般和较大水污染事故由启动预案的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宣布应急终止;重大水污染事故经市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市应急办主任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 后期工作

  5.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终止后,在区委、区政府、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由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工作。

  5.2损害评估

  配合市环保局开展水污染事故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事件调查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环保局牵头,会同区监察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4总结评估

  区环境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一般、较大水污染事故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工作,内容应包括:水污染事故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并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区应急办。

  6 应急保障

  6.1应急准备

  6.1.1预案准备

  区环保局要按照相关文件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完善辖区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重点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6.1.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水污染事故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6.1.3联动机制

  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区环保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水污染事故。

  6.2科技保障

  6.2.1建立完善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6.2.2加强、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6.2.3 建立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也可根据应急水污染事故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6.4资金保障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保障。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6.5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6.5.1宣传教育与培训

  (1)区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污染事故。

  (2)区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知识和能力。

  6.5.2演练

  (1)区相关委办局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水污染事故的演练。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 附则

  7.1预案管理

  7.1.1预案的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委制定,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7.1.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区环保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7.1.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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