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时间:2021-01-14 14:48:47 责任书 我要投稿

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关于出租屋综合管理细则,你们在签订租房合同的时候都有看清楚吗?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欢迎阅读!

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1】

  根据自治区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和乌鲁木齐市关于做好当前维稳安保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严密防范暴恐犯罪、严格查处“三非”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自20XX年9月12日起,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南北疆流动人员的,承租人必须持有便民联系卡,且必须有乌鲁木齐市户籍公民出具的担保书,否则不得出租。

  三、房屋出租人要积极配合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接受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四、房屋出租人必须按照乌鲁木齐市“3366限时工作法”的规定,对新来流动人员必须在3小时内向单位保卫部门和所属社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站报告房屋出租、承租人员户籍地、职业、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五、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内人员变更情况或房屋停止出租搬离的,必须在3小时内向单位保卫部门和所属社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站报告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房屋出租人不落实3小时内报告规定且出租屋内发生地下讲经等非法宗教活动或藏匿暴恐分子,发生危安案(事)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房屋出租人应对租住房屋内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人员及时督促其办理居住证。主动向承租人宣传出租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告知承租人应履行的治安责任,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七、房屋出租人应定期对所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发现出租房屋内的犯罪线索及各类安全隐患;主动掌握出租屋治安情况。若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管理部门对出租屋实施的管理。房屋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社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

  九、房屋出租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乌鲁木齐市房屋出租人(经营业主)责任追究办法》视具体情节分别予以:限期整改、经济处罚、停止出租、行政拘留等相关处罚。

  单位:(盖章)

  房屋出租人:(签名)

  单位联系电话:

  房屋出租人电话:

  社区联系电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本责任书一式3份,单位、出租人、社区各1份)

  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2】

  根据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新社综【2012】17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二、积极配合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主动向承租人宣传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三、住宅出租房屋应具备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设施。

  四、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五、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租赁关系设立起5日内,同承租人及时到出租房屋所在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

  六、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24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报告;承租人入住3日内,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提交暂住人员信息登记表,承租人及同住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督促或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七、发现承租人及同住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做好查处工作;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出租房屋居住人数到达20人以上,应配备管理人员,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九、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业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十、出租人应当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并做好书面记录,承租人予以配合并签字。

  十一、出租人查看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情况,应当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十二、定期对出租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和安全隐患。

  十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予变更或解除之日起五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或合同终止、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

  十四、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管理。

  十五、出租房屋业主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时,应当委托代理人履行出租人的职责,并向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限再行委托。代理人必须遵守所委托事宜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业、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十七、出租房屋禁止发生下列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制黄贩黄、伪造证件、承印非法出版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窝藏犯罪人员、窝藏和销售赃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无照经营、无证开办诊所、非法行医和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等违法活动;

  (三)禁止利用出租屋从事无证职介、婚介、培训、房地产中介等诈骗活动;

  (四)禁止利用住宅出租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说明:本责任书一式三份,派出所、出租房屋综合管理部门、出租人各一份)

  公安派出所:(盖章)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构

  出租人:(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章)经办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3】

  根据呼图壁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呼图壁县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实施办法(试行)》呼社综委〔20XX〕4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房屋租赁市场和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明确房屋出租人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维护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责任书:

  一、房屋出租人(托管人)应履行的责任义务:

  房屋出租人、受委托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履行房屋租赁及出租房屋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1、积极配合社区和社区警务室对出租房屋实施的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及时交纳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金,主动向承租人宣传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和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

  2、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必须查验承租人有效证件、便民联系卡、担保书等;

  3、出租人或受委托人应在承租人及同住人入住3小时内对其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所在地社区综治工作站报告;督促或带领流动人口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4、督促承租人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本人计划生育、计划免疫、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

  5、如发现承租人穿着非传统服饰、各类蒙面罩袍和青年男性蓄大胡须等情况及时向社区、警务室报告;

  6、坚决禁止一人登记,多人居住;

  7、如发现出租房屋内从事赌博、吸毒贩毒、制假造假、窝藏罪犯暴恐分子等违法活动的因及时向社区民警、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查处;

  8、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应于变更或解除之日向所在社区综治工作站、警务室办理租住人员注销等手续。

  9、出租人每季度不少于两次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10、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房屋使用功能,利用出租房屋从事旅馆、餐饮、娱乐、网吧、作坊等经营性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其在开业前办理消防及工商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11、自觉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询问,协助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实施的管理。

  二、责任追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1.出租房屋未领取《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出租的,由派出所查封该出租房屋,3个月内禁止出租。用于个人或家庭居住的处300元以下罚款;用于员工集体宿舍的并处月租金2倍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委托代管人、经营业主)不履行责任义务,三小时内未向社区或包户干部报告承租人、从业人员变更情况的,由社区民警对房东进行训诫,社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在《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中扣除10分,扣除50-100元的治安责任保证金,造成影响的,行政拘留。

  3.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社区下发《整改通知书》,进行警告,第二次出现类似情况的,由社区民警对房东进行训诫并扣除100-200元治安责任保证金,每发现一次,在《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中扣除10分,年内被发现累计达到3次的,吊销《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整改验收合格后重新发放《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

  4.房屋出租人对承租人(雇佣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并扣除全部治安责任保证金,吊销《出租房屋登记备案证》,责令停止出租,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5、小宾馆、小旅店、招待所、留宿的洗浴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接入旅店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不按规定接入的,公安机关不予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无证经营的情节较轻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停业;对不如实登记有效身份证件,未上传信息的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并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责令停业整顿。

  6.出租屋内发生地下讲经等非法宗教活动或藏匿暴恐分子,发生危安案(事)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并依法追究责任。

  三、表彰奖励

  积极配合社区和警务室工作,认真履行房东职责,在季度星级评定中,可评为三星级出租房屋,连续四个季度被评为三星级的出租房屋,可以参与乡镇优秀出租房屋的评选,也可以以社区为单位进行优秀出租房屋的评选表彰,表彰资金可以在本年度扣除的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金中支取。

  公安派出所:(盖章)

  出租人:(签章)

  身份证号码:

  经办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社区综治工作站:(签章)

  受委托人:(签章)

  经办人:

  出租屋地址:

  联系电话: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说明:本责任书一式3份,派出所、社区综治工作站、出租人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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