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

时间:2022-07-29 08:21:27 责任书 我要投稿

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三篇

  篇一:20XX 治超目标责任书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目标责任书

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三篇

  为贯彻落实省、市治超工作会议的精神,牢固树立“抓治超就是抓发展、抓治超就是惠民生、抓治超就是创环境”的理念,坚持“政府主抓、依法治理、源头监管、严格执法、责任倒查、奖惩并举、科技引领、舆论先行”的工作方法,以实施《**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为重点,确保各成员单位切实履行治超职责,不断巩固和扩大治超工作成果,建立长效的治理机制,为我县“六条路径”战略的实施创建安全、畅通、快捷的公路通行环境,特签订本目标责任书。

  主要目标任务:

  一、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负责国省干线公路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率控制在0.02%以下,55吨以上非法超限超载率控制在0.02‰以下。

  二、 治超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信息畅通、信息报送及时,具体要求达到五有标准(有场所、有队伍、有车辆、有制度、有经费)。

  三、 宣传学习、贯彻落实《**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货运驾驶人非法超限超载办法》(晋政办发【20XX】5号)。

  四、 清理非法改装企业,取缔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非法改装企业。

  五、 吊销违法汽车改装企业的`证照,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 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公路沿线煤场、石灰厂、矿山、棕钢玉厂等管理。

  七、 规范执法。无公路“三乱”现象,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无中央、省、市主要媒体曝光事件。

  八、 坚决取缔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和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

  九、 对已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含有“车辆改装”项目,但未列入公告管理的企业,依法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十、 对非法兼营车辆改装活动的汽配厂、维修点等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十一、 对于非法改装车辆现象严重的单位或企业,会同经信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汽车非法改装企业。

  十二、 取缔无证储煤场,非法采沙、采石料场等非法货运源头。

  十三、 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县政府将对上述内容以百分制形式进行考核打分,奖优罚劣,并进行责任追究。

  二〇XX年四月

  篇二: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〇XX年度)

  枣林乡人民政府

  责任人:

  责任人:

  二〇XX年三月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目标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运输、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精神,加强对货源装运地、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明确目标责任,特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本目标责任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事的原则制订。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工作是在西温庄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安排下进行。各相关单位及源头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目标,责任到人,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积极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工作。 各相关单位及源头企业必须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交通安全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要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要在各自办公区悬挂版面,设立警告、警示牌。各村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运输车辆的.管理。各村协管员工进驻各装载货物源头,对辖区出场车辆的装载情况进行严格监管,杜绝超限超载车辆出厂上路。各相关单位及源头企业要进一步加强人员素质,确保在治超工作中无违纪现象发生。一经发现,从严从重处罚。 要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并将治超工作列入年终考核范围。从领导重视、源头管理、配合协调、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治超政策不落实、玩忽职守、敷衍了事XX甚至违法乱纪的单位,并按程序追究相关领导的管理责任,严肃治超纪律。

  二〇XX年三月

  篇三:货运源头企业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企业签)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中规定的运管机构的监管责任和经省政府公示的货运源头企业所必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特签订企业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货运源头企业要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二、货运源头企业要配置相应的货物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货运源头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信息;

  三、货运源头企业必须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货运源头企业不得为无牌无证或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不得违反超限超载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

  五、货运源头企业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六、货运源头企业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七、货运源头企业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源头管理办公室(盖章)

  货源企业(盖章)

  年 月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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