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时间:2020-12-18 16:52:42 制度 我要投稿

2016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日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发布,进一步扩大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的免征范围。如今免征范围有了新变化,那到底是哪里变化了,纳税人如何才能享受免征优惠?

2016教育费附加减免规定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政

  财税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新政解读

  1、涉及我市的只有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两项规费;

  2、所属期从2016年2月起执行;

  3、减免金额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这里是包含10万元。超过10万元,如100,000.01元的,全额征收(按季纳税参照执行);

  4、按季度申报今年一季度时,在没有新政策前,按照30万元销售(营业)额进行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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