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减免税规定

时间:2020-12-18 16:54:15 制度 我要投稿

教育费附加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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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费附加减免税规定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税(税法Ⅰ)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进口不征)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出口不退);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3)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5)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6)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疑难问题解答】

  问题:企业所得税中的所得来源如何确定,而且确定的目的是什么?(税法Ⅱ)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得来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确定所得来源的目的,就是用来判断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我国境内,以及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是否来源于我国境内。如果上述两类所得来源于我国境内,那么就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来源于我国境外,就不需要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易错易混辨析】

  外币汇兑损益借贷方辨析(财务与会计)

  货币性资产类的汇兑损益=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末汇率-(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初汇率+外币账户变动额×即期汇率)。差额如果是正数在借方表示收益,差额如果是负数在贷方表示损失。

  货币性负债类的汇兑损益=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末汇率-(外币账户期末余额×期初汇率+外币账户变动额×即期汇率),差额如果是正数在贷方表示损失,差额如果是负数在借方表示收益。

  提示:汇兑损益是针对相应的科目折算而言的,会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直接借记贷记相应的资产负债类科目的。对于资产类项目,如果汇率上升,可以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流入增多,所以应该是增加企业资产类的账面价值,故应该在借方。对于负债类项目,如果汇率上升,企业付出的经济流出增多,为汇兑损失,应该增加负债的账面价值,故应该在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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