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时间:2020-10-14 14:15:19 制度 我要投稿

陕西省2016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

  夏天就要到了,大家是否都关心起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标准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陕西省2016年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陕西防暑降温费标准

  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

  陕西高温津贴标准

  每人每天25元。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防暑降温费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由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15元,其他人员提高到10元。新标准从2015年6月15日起执行。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25元,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这些权利,你应该知道

  你知道吗,为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这几条干货,与你息息相关:

  (一)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五)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六)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七)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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