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2022-07-20 15:45:29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实施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启动修改

  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为响应中央完善生育政策的需要、适应机构改革、依法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我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还根据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有关规定,将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

  为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在政府职责中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的内容。

  新增加四项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等。

  生育政策上,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时间延长至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将登记地由镇、街道办一级修改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委会登记。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在提高婚产假优待、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适当提高对农村计生家庭的医疗保障力度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最新消息

  今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不少人询问,自己是独生子女家庭,但之前一直没有申领独子证,现在还能申领吗?日前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从陕西省卫计委获悉,全面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为了确保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全面两孩政策顺利落地,经陕西省政府同意,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对政策衔接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指导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扎实做好全面两孩的启动工作。 其中就包括,明确规定了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在2016年1月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在16周岁以内,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就是说,如果你是独生子女家庭,决定不再生育,还可以领取《独子证》并在今后享受相关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此外还规定,2016年1月1日之前的违法生育行为仍然按照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执行。以及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不再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延伸阅读】

  陕西省卫计委副主任、省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宝琴,就陕西实施全面二孩政策答记者问

  刘宝琴介绍,陕西省从上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40多年来,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少生人口1200万。随着我国人口客观形势的变化,对生育政策进行完善和调整,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是为了科学地、全面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陕西省何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2016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二孩都符合政策

  刘宝琴说,按照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我省全面二孩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对象为一方户籍或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夫妻,现生育或合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均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也就是说,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所有新出生的二孩都是符合政策的。

  2.生二孩是否需要进行审批?

  生育前到当地社区登记备案即可

  刘宝琴介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省对一对夫妻生育两个以内的孩子,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省卫计委也将制定具体意见,指导各地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机构去登记,在登记过程中提供生殖健康、优生优育、避孕节育方面的指导、咨询和服务。

  将来准备生二孩的夫妇,就和目前生育一孩的夫妇一样,生育前在当地社区办理登记备案即可。

  3.独生子女奖励优惠政策有无变化?

  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

  刘宝琴解释,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省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优先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已经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只要不再生育第二个孩子,仍和以前一样,享受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金等。

  政策调整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将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

  4.新的婚假、生育假如何规定?

  陕西省将修订地方法规延长生育假

  刘宝琴说,当前,我国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没有必要再鼓励晚婚晚育。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就意味着无论是一孩还是二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以及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陕西省的生育假如何延长,需等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5.陕西省是否会出现婴儿潮?

  预计每年平均多出生四五万人

  根据省卫计委调查,我省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目标人群有236.7万对,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我省今后几年出生人口总量会有一定幅度增长,预计每年平均多出生4-5万人,人口规模不会快速扩大。

  6.高龄孕产妇增加,如何保障安全?

  三年县县建成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

  我省将加强产科、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增加产科床位,力争用三年时间每个县都能建成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高危产妇门诊,健全接诊、会诊、转诊的工作机制,加强产科、儿科助产师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加强优生优育宣传和咨询服务,全面实施孕前优生筛查和孕产妇系统保健免费基本服务项目,完善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机制。加强辅助生育中心建设,有效解决大龄夫妻不孕不育问题。



细则更多相关文章推荐:

1.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3.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细则

4.最新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5.最新交通法规扣分标准细则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细则

7.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8.上海居住证积分细则

9.《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细则出台

10.带薪休假国家新规定实施细则条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06-13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707-01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答09-08

最新版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06-28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及解读最新08-26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09-11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06-23

河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06-30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07-03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17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