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时间:2020-10-19 20:49:43 制度 我要投稿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陕西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

  政府职责

  增加打击溺、弃女婴

  在政府职责中,除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等常规任务,特别增加“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内容。经费保障方面,增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计生服务

  增加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

  关于卫生计生部门职责条数变化不大,但内容上有诸多调整。比如在原来“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基础上,要求“提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及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在计生服务工作,原有的生殖健康内容被扩充到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等方面。

  扶贫

  把计生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

  特别增加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职责内容。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日常管理、技术服务和解决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脱贫帮困等问题提供经费保障。应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

  流动人口

  享受均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增加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行流出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负责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处罚

  公职人员超生处分后五年内不得晋升

  此次修改稿,在“违纪处分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基础上,再一次提高了处罚力度。

  增加规定“因违法生育给予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及村(居)委会组成人员,从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或级别,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不得提名和担任、当选各级各类社会职务,已经担任、当选的应当由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予以解除、罢免。”

  范围

  增加多种情况可生二胎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修改稿一些表述也随之改变。例如,以前关于再生育条件表述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现改为“夫妻一方”,原文中“烈士的独生子女”可再生育表述也被删除。

  涉及到再婚夫妇,如有一方是独生子女,在三种情况下,也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较原来范围拓宽。包括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修改稿增加了对特殊情形下的'生育规定。例如,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户籍在村民委员会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居民,执行女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已被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录(聘)用三年以上并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原为城镇居民的夫妻,将双方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依照本省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执行。两非取消“不得明示或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说法禁止两非方面,修改稿在保留“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基础上,取消了原文中关于“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相关表述,明确“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妊娠药品

  修改稿增加关于终止妊娠药品管理的条款,要求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下同),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产假

  晚育职工产假增加30天

  在奖励和社会保障方面,修改稿有多处改动。其中,原文“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被修改为“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及二十八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另外,增加规定,“参加婚前检查的,增加婚假三天。参加孕前检查的,增加产假三天。

  补助

  独生子女保健费底线提高

  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修改稿做出多项改动,包括年限延长和标准提高。明确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八周岁(原文“十六周岁”)止,凭证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和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每月不得低于三十元(原文“十元”)。

  医疗保障方面,原文中关于“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和子女个人缴纳部分的费用,提高单病种报销比例”被进一步细化,明确“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减免父母及子女个人缴费数额的三分之一。”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大病保险的报销在规定基础上提高5%的比例。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其子女和父母大病保险的报销在规定基础上提高10%的比例。

  农村独生子女及双女户父母待遇方面,原来“在由村民出钱出工的乡村公益事业中,免去一个人十年的负担”被修改为“在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决定的公益事业建设中,免去一个人份的负担”,同时明确,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被高职以上院校录取的子女享受贫困大学生助学项目资助;优先安排其子女参加计生、扶贫部门组织的各类技能培训,适当增加参训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失独家庭

  首次提出特别扶助

  关于再生育技术服务,增加规定: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家庭申请再生育的,可免费享受一次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修改稿增加了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60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增加多种情况允许生育二胎,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提高,晚育将可获得更多假期,失独家庭不同情况将得到不同扶助……昨起,省法制办全文公布《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本月底前,欢迎社会各界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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