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时间:2022-07-11 10:49:35 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来,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增长非常迅速。1999年底,全国试点复查登记后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0.45万个,到2016年初已经快速增长到33.1万个。

  总的来说,中国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多、规模小、能力弱、服务质量不高、社会公信力不足,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与发达国家社会服务机构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而制约我国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原有的法律法规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当前在慈善法将要正式实施的情况下,对《暂行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慈善法明确将我国的社会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三种类型,这意味着今年9月1日开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将被“社会服务机构”替代。社会服务机构未来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数量、效率与质量,也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福祉,还是未来提供就业机会的重要增长点,甚至可以通过社会服务机构的发展与竞争倒逼事业单位的改革,促进中国公共服务整体水平的提升。不久前,民政部公布《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我认为这个新的修订草案全面系统、切实有效,有重要突破。

  政策目标和要解决的问题

  《暂行条例》修订的目的,在于更好地规范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保障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政策目标是通过条例的修订,营造好的政策环境,促进我国社会服务机构数量增多、结构合理、增强能力实力,使公共服务的效率与质量不断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能够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化需求。要达成这些政策目标,本次《暂行条例》的修订,需要重点解决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瓶颈问题。

  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注册难

  我国现行《暂行条例》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设置的门槛太高,以至于大量民间自发的社会服务机构无法在民政部门登记为合法的非营利法人,只能在工商部门登记或不登记。由于没有合法的身份,这些机构无法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难以发展壮大。

  社会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不到位

  社会服务机构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金与人才问题。然而,以往我国很多社会服务机构难以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也难以享受税收优惠,融资非常困难。根据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的一项调研,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收入中只有2.5%的资金来源于公共部门,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而在一些欧洲国家,这一比例高达70%左右。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或个人只有向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捐赠才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被列入公益性捐赠的名单范围,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这导致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收入中,95.7%的资金来源于服务收费,只有1.8%的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另外,社会服务机构在户口、档案管理、职称和社会保障、培训等各方面缺乏配套的扶持政策,其结果是难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社会服务机构规模小能力弱

  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的一个基本特征是规模小、服务的专业化与标准化程度不高。这是因为各层级的社会服务机构都是独立且分散的个体,大量基层社会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度、服务标准、品牌建设都依赖于自己长期的摸索,甚至付出巨大的成长代价。而从发达国家经验看,哪怕在一个偏僻的小镇都能享受社会服务机构高质量的服务,原因就在于其社会服务机构往往是伞状形或网络形组织,共享一个品牌、一套服务质量标准,规模大、实力强。小镇的社会服务机构也可能是著名品牌机构的分支机构或网络成员,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社会服务机构公信力不足

  少数社会服务机构名义上是非营利组织,实质以营利为目的,甚至坑蒙拐骗,从而影响了社会对整个行业的信任,制约了长远发展。这一方面在于社会服务机构的治理结构不完善,理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另一方面在于政府以往重登记轻监管,以至于社会服务机构信息披露程度不高、公信力不足,社会服务机构引发的社会冲突时有发生。

  七大主要突破

  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来看,有许多重大突破,有助于政策目标的实现。从长远来看,有助于提高我国社会服务机构的数量与质量,提高能力与公信力。

  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长期以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广受诟病。一是这一概念含义模糊,从字面上理解,这类组织具体是什么并不清楚,以至于这一概念长期以来并没有被公众认知,也不被社会服务机构的员工认同;二是这一概念无法与国际接轨,难翻译且不易被国外同行理解。而“社会服务机构”的概念,则能准确反映此类组织的特征。另外,社会服务机构被定义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不仅更全面准确,也更符合社会服务机构的实际情况与属性。

  降低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注册门槛

  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体制采取了分类处理的办法,对原有双重管理体制进行了完善。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但对于设立其他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仍采取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这种分类管理的策略,既顺应了历史潮流与发展趋势,又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

  有条件允许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为促进社会服务机构做强做大,征求意见稿允许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在住所地县级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但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仍然不能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其主要原因可能考虑到监管能力有限,担心一统就死、一放就乱。虽然这种担忧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客观上不利于社会服务机构的规模化发展与品牌扩散。因为真正有必要且值得扩散品牌的社会服务机构往往不是基层的小组织,而是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品牌机构。

  完善社会服务机构内部治理结构与机制

  完善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是解决社会服务机构发起人(或捐赠人)、管理人、受益人相分离,防止管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发起人或受益人的最有效方法之一,也是政社得以分开的前提条件。为加强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征求意见稿对社会服务机构的理事会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监事(会)职权、法定代表人、理事、监事的任职资格和履职要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以引导社会服务机构自我管理、依法自治。而这也是未来提高社会服务机构自律与公信力的基础条件。

  加强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建设

  长期以来制约我国社会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之一是社会服务机构缺乏公信力。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将年度检查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建立社会服务机构的信息公开制度。另一方面设置了“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专章,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权利、财产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接受捐赠、会计审计等事项进行了规范,强化了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属性。这些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确保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还有助于提高社会服务机构的公信力。

  从政策层面鼓励扶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

  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税收优惠、表彰奖励等国家对社会服务机构的鼓励措施。这些规定具有宣示性作用,政策的落实还有待于相关部门及各级政府的配套文件与实施细则。

  加强社会服务机构监管 细化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强化了登记管理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要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引入了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罚措施,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服务机构的违法情形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相关文章: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05-28

关于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全文07-19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草案已完成06-19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07-27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最新全文07-21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范文05-30

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全文06-29

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构建调查报告09-27

农药管理条例 修订09-18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