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十问

时间:2020-10-28 11:39:04 制度 我要投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十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十问”,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在全国抗击非典的关键时刻,国务院于5月9日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使大家能够全面、准确地理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本期视点就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问 条例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解读】 条例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界定为突然发生的四种情形: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疫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问 条例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体系如何规定?

  【解读】 条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同时,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三问 为了保证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切断传染源,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以及今后发生其他突发事情时能够快速有效地作出应急处理,条例规定了哪些应急处理措施?

  【解读】主要从五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国务院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及时依法宣布为法定传染病;

  二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对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四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五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可以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四问 非典防治中的`“四早”经验在条例中如何体现?

  【解读】条例吸纳了非典防治中的“四早”经验,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五问 如何保障生活困难患者能够及时就医?

  【解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对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的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条例规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六问 条例从哪些方面规定了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发布制度?

  【解读】一是强化省级人民政府的报告责任,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必须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疫情等突发事件报告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是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报告的事项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有权举报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

  五是明确规定了突发事件信息的发布主体和要求。

  七问 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怎么办?

  【解读】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对于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八问 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解读】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强化了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理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了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应依法追究的法律责任。

  九问 对应急事件中的渎职者怎样处理?

  【解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问 对于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作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什么照顾政策?

  【解读】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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