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17-08-30 编辑:楚凡‍

  还在找珠海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珠海物业管理条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南都记者昨日获悉,涉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等内容的《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即日起至9月15日市民可以登录市人大官网进行意见反馈。对于目前不少业主讨论的“老赖物业”和人防工程收益归属等热门话题,该草案规定,物业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属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汽车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非全体业主……

  物业拒不退出可处罚

  记者了解到,对于目前不少小区业主关心的物业问题,此次草案中均有涉及。如对于最近珠海不少校区遭遇的“老赖物业问题”,草案第八十九条“服务企业退出”中表示,物业服务企业被解聘的,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物业服务企业在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依据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物业服务费。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属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明确了“老赖物业”腾退问题可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草案同时还规定,未按照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录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

  而在不少业主关心的人防工程停车位收益归属是全体业主还是开发商的问题上,草案第九十七条“车位车库收费”中明确,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停放汽车或者作其他用途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了管理与服务的,可以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对于部分物业对于车位“只售不租”的行为,草案第六十五条“车位车库”表示,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使用。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尚未出售的车库、车位,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应当出租。

  市民即日起可提交意见

  据了解,此次《珠海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内容涉及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配套设施设备、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物业的维修、法律责任等。草案已经过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为提高立法质量,实现民主立法、阳光立法,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珠海的物业管理的意见均可反馈。

  提醒

  珠海市民可在2016年9月15日前在珠海市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网址:www.zhrd.gov.cn)“公众参与”栏目发表意见;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在“珠海人大”官方微信发表意见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提交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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