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20-11-01 15:13:57 制度 我要投稿

新版《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学生的安全问题永远是第一的,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新版《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新修订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并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公布后备受关注,为什么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主要调整有哪些……针对外界关心的热点问题,我局逐一解读。

  一、新《办法》出台背景

  2015年2月,省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省《办法》在部分原则性问题上作出了新的明确规定,我市之前的《办法》存在不足,且前期实施过程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新《办法》主要内容

  新《办法》共七章五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校车安全管理基本原则、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管理、校车驾驶员管理、校车乘车安全要求、校车管理责任追究以及实施时间等内容。

  三、新《办法》主要亮点

  新办法主要亮点有:一是明确了校车运营公司的车辆为D类校车,并就D类校车许可审批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扶持校车运营公司发展的条件,推动校车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二是明确了校车停靠站点建设由镇街政府统筹实施,教育部门做好校车服务需求情况调查统计,交警、交通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做好停靠站点规划、建设与维护工作。三是增加了随车照管人员应符合年龄、健康状况、酗酒犯罪史以及户籍和居住证等四个条件,并新增了随车照管人员违规处罚的规定。四是明确了非专用校车使用管理,新增的校车必须是专用校车,《办法》出台之前已经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非专用校车,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继续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到期全部停止使用。

  四、新《办法》所称“校车”需满足的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五、A、B、C、D四类校车释义

  校车分类主要是依据管理责任主体(车主单位)不同来分类的。A类校车所有权属于学校,B类校车所有权属于村(社区)集体组织,C类校车所有权属于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等单位,D类校车是指所有权属于依据本办法设立的校车运营公司。

  六、发展D类校车的`原因和D类校车的优势

  《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十条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成立专业校车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校车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和集约化”,东莞市校车数量全省最多,校车运营管理也积累了一些经验,通过校车运营公司推动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和集约化是下一步发展的主要方向。目前,东莞有多家D类公司已经在运营。校车运营公司的主要优势在于资源相对集中,总体抗风险能力较强;具备较丰富的运营经验,管理相对专业化。

  七、校车后续监管措施

  一方面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格落实新修订的《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做好校车许可审批、驾驶人资质、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常规工作。另一方面是强化校车运营监管。目前,我们已经建成了校车监控系统,系统将实现对校车行驶路线、超载超速、司机驾驶行为以及车内学生滞留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校车运营规范。

  八、校车标牌的申请

  (一)申请校车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交警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等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已经投保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二)申请校车标牌应提供的资料

  在填写《校车许可申请表》基础上,应当提供证明上述条件的资料:

  1.A类、B类、C类、D类校车均需提供的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3)校车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并取得的合格证明;

  (4)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人的驾驶证;

  (5)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7)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

  2.C类校车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校车租赁合同;

  (4)校车安全责任书。

  3.D类校车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

  (2)校车租赁合同;

  (3)校车安全责任书;

  (4)公司运营情况资料。

  (三)校车许可审批简要流程

  九、校车司机资格及监管

  (一)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校车司机的监管

  对校车司机的监管,主要是通过车主单位实行源头监管,加强日常教育和规范管理,其次,东莞市校车监控系统,具备监控校车超速、超载以及不按照线路行驶的功能,将进一步规范校车司机驾驶行为;车内专门有一个视频监控记录校车司机行为,定时抓拍校车司机驾驶情况,督促司机安全文明驾驶。同时,《办法》还专门明确了校车随车照管人员负有“监督校车驾驶员,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的职责,多途径监督校车司机。此外,《办法》明确了校车驾驶人“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等情形下,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强化事后监管。《办法》还明确了“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校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一次集中专题培训”的要求,进一步引导校车驾驶人自觉安全文明驾驶。

  十、新《办法》对校车通行安全和乘车安全的要求

  一是线路安全问题,明确了规避危险路段、整治道路安全隐患、优先通行权和按照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等要求。二是停靠安全问题,明确了校车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后方车辆应当等候通行等规范要求。三是明确了校车通行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超速等要求。四是明确了必须配备随车照管人员,并对随车照管人员职责以及车内安全管理和车辆安全检查作出详细规定。

【新版《东莞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解读】相关文章:

校车安全常识12-28

2017年新版《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11-10

乘校车安全常识12-28

校车的安全常识12-29

校车安全演练预案01-1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10-31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最新版」10-22

新版报关单修改内容解读08-29

关于东莞市大病医疗保险缴费新政策解读11-03

校车安全应急预案5篇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