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

时间:2020-11-02 16:18:52 制度 我要投稿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

  俗话说,谁没有犯过错,对于真心认错的人,法律应该予以从宽处理。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解读

  当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两高”相关负责人对开展试点后是否会出现“同罪不同罚”、如何避免司法贪腐等问题进行了说明。

  关注1是否所有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认罪也必须依法严惩

  性质特别恶劣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是否也能“从宽”?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沈亮表示,认罪认罚从宽跟刑法所规定的自首从宽一样,没有特定的案件范围的限制。

  沈亮表示,依法从宽是依照刑法规定从宽处罚,而不是法外的从宽、突破法律规定的从宽,更不是无限的从宽。此外,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综合考量,并非一律从宽。

  “如果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沈亮说,认罪认罚案件必须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

  此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授权决定,两高将制定试点办法,对适用条件、从宽幅度、办理程序、证据标准、律师参与等作出具体规定。沈亮表示,最高法院将会同最高检和有关部门尽快抓紧制定实施方案,争取尽快出台实施。

  关注2是否会出现不同地区“同罪不同罚”?

  将制定具体办法完善量刑指南

  在18个城市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后,是否会出现不同地区“同罪不同罚”的现象?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这项刑事政策的一种具体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在办理程序上适当从简,在实体处理上适当从宽,使原来坦白从宽的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和规范化。

  万春说,认罪认罚从宽不是“无边的从宽”,是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下进行从宽,所以不会有严重突破法律的`情况发生。另外,将来还要进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适用从宽幅度上能够有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所以不用担心发生很明显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关注3被害人不同意对嫌疑人“从宽”怎么办?

  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重要考量

  认罪认罚从宽,如果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从宽处置,如何处理?对此,沈亮表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试点方案强调刑事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将被告人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协议作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沈亮表示,试点中要敦促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未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在考虑如何从宽时要有区别。

  关注4会不会出现权钱交易等司法贪腐?

  公检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将被追责

  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后,是否会出现司法不公、权钱交易等司法贪腐问题?“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万春回应称,将通过诉讼环节程序上的制约、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严格的责任追究,来防止“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发生,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

  万春说,首先,要坚持证明标准,试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没有降低法定的证明犯罪的标准。其次,要规范诉讼程序。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要向其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再次,要加强监督制约,公检法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办案质量。

  最后,要强化责任追究。他表示,对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犯罪等滥用权力、徇情枉法的情形,若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关注5认罪后反悔了怎么办?

  认罪认罚反悔后进入普通程序处理

  试点会不会出现嫌疑人被迫认罪的现象?如果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认罪后又反悔了,如何处理?万春回应称,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必须确保他的认罪认罚是自愿的。

  万春指出,试点中,必须充分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重点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认罪过程的合法性,如果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这类手段造成认罪,不但要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认罪的供述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使用。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个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万春表示,认罪认罚事后又反悔的,也是一项权利,如果反悔以后不再认罪认罚,就进入普通程序处理;如果反悔以后,在明确了自己到底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明确认罪认罚的后果基础上,又重新做了认罪认罚供述的话,还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在认罪认罚案件判决后,犯罪嫌疑人认为他受到了错误的引导,或基于错误认识认罪认罚的,也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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