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细则

时间:2020-11-25 08:35:28 制度 我要投稿

劳务派遣管理细则

  劳务派遣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劳务派遣管理细则”,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由于劳务派遣是一种组合劳动关系,由于劳动者的雇用与使用相分离的特征所决定,再考虑到劳动关系运行环境某些因素的作用,形式用人单位、实际接受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的三重复杂关系的运行中的内部矛盾,劳务派遣中极易出现规范的劳动关系运行中不曾出现的问题。因此在实践中必须对劳务派遣现象强化管理,以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一)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

  在劳务派遣的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都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义务。派遣单位具有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形式用人主体和被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之间的中介组织者的双重身份,对保证组合劳动关系的和谐运行负有重大责任,其抵御劳务派遣的社会风险的实力和信誉都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这不仅对社会、对劳动者,而且对接受单位的利益都有直接关系,因而对派遣单位的资格、责任及其承担责任的财产条件、制度条件等必须明确设定,避免违约或侵权行为发生后找不到归责依据或不具有承担责任条件的现象。其内容主要有:

  1.资格条件。劳务派遣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依法设立法人治理机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达到法定标准的注册资本,以保证抵御可遇见的劳务派遣的系统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2.合同体系。在组合劳动关系的运行中,存在两种合同,其一为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其二为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的内容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的一般法定条款之外,为适应劳务派遣的特殊需要,还应增加法定条款,如接受单位、派遣期限、接受单位的工作岗位等;为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此外,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的职责划分、责任范围、责任担保形式、对被派遣的劳动者义务的分担方式,并应具有操作性。《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协议应能保证派遣单位督促接受单位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的实现方式,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派遣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特别地,如果出现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不能履行派遣服务费支付义务时,劳务派遣单位应负有担保责任。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关于劳动条件的标准应保持均衡。

  政府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应推荐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格式文本。

  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应和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协作关系。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接受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二)被派遣劳动者的管理

  被派遣劳动者的接受单位是实际用工单位,作为组合劳动关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享有获得劳动给付的权利,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生产性劳动组织、指挥、管理等权利,严格履行劳务派遣协议规定的义务。其管理的特殊性主要在于避免可能出现的劳动歧视问题,即单位的正式雇员与被派遣劳动者在地位、待遇等方面的差别对待。为了协调控制被派遣劳动者与单位正式雇员的系,防范和制止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歧视,在管理中应当注意下述要点:

  1.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享有平等的法定劳动权利,如参加工会的权利、民主参与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标准统一适用;实际用工单位的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标准同样适用于被派遣劳动者。

  2.在同一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应当同等待遇,同岗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待遇的差别对称于劳动义务的差别,而不能有身份的差别。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实际用工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的实施,包括劳动定额标准、劳动纪律、绩效评价等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正式雇员一律平等。

  4.实际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5.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6.被派遣劳动者如果有严重违纪、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应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单位,派遣单位依法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到期,应提前告知,并应协同派遣单位办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和工作交接。

  7.实际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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