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化

时间:2022-07-13 12:52:51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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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化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哪些变化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6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16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化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解读

  一、四大政策变化

  (一)生育政策方面

  1、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2、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3、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4、以人为本,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

  (二)节育政策方面

  新条例规定“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及相应处罚。但上环结扎作为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果群众自主自愿选择的,卫生计生部门将继续提供优质服务。

  (三)奖励政策方面

  1、取消晚婚(10天)晚育假(15天)。

  2、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35天)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

  3、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只要符合政策生育者)。

  (四)法律责任方面

  1、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2、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三胎以上子女的,依然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独生子女奖励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原则处理。即:

  1、新条例实施之后,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2、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省户籍夫妻,可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夫妻,如果在新条例之后再生育子女,就不再继续给予奖励。但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用退还。

  三、“全面两孩”不等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

  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一些诸如“计划生育放开了”、“我国将不再实行计划生育”等不实言论,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负责人回应:

  1、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2、“全面两孩”不等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

  3、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即超生的,仍然要依法依规处理(含征收社会抚养费和相应的党纪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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